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中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持续深化消防“放管服”改革,依法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市场环境,按照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的统一部署,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在全省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现公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至9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一)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系统”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对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相关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资格;
2、从业人员数量和执业资格;
3、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立情况;
4、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5、工作场所建筑面积;
6、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
7、质量管理体系;
8、设备计量检定校准情况。
(二)自2019年8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4)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
(5)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6)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7)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8)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9)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
(10)承接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11)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
(12)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13)未公示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14)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等直接威胁消防安全的情况;
(15)未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2、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
(2)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3)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5)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
(6)注册消防工程师“挂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但实际未开展执业;
(7)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或者在其他单位兼职;
(8)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
(三)“系统”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如实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
四、有关要求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在6月底前,对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有关标准,对从业条件和项目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自查,边自查边整改,自查整改情况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
2、社会单位要督促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推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3、消防救援机构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对严重违法失信的,记入信用记录,实施集中曝光和联合惩戒。
4、省消防救援总队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告在江苏省内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供全社会查询。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