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清理火场,拘留10日!火灾案发现场千万不要乱动

 2021-06-16 09:04:44   来源:中山消防 中国消防   浏览:2947

火灾案发现场是所有证据的来源地,任何一项证据的取得都与案发现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效的现场保护是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前提,而任何破坏案发现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火灾现场遭人为性破坏的现象。此行为在违反了法律的同时,也给消防工作人员调查火灾现场带来种种困扰。

火灾案发现场千万不要乱动

今年3月17日17时许,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观泰家具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消防到场后将火扑灭。现场消防人员告知家具厂负责人因需要完成现场勘查,在勘查人员未到场勘查前应告知保安及员工保护好火灾现场,不能破坏现场。

火灾案发现场千万不要乱动

3月17日晚上19时,观泰家具厂老板许某让工人谢某看守火灾现场。

许某向谢某强调火灾现场不得擅自闯入,如发现复燃现象应立即报警消防部门处理。

火灾案发现场千万不要乱动

晚上21时30分,谢某发现木糠有冒烟迹象时,却因不想麻烦别人,私自弄开警戒带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

火灾案发现场千万不要乱动

18日早上7时许,有师傅回收木糠,谢某考虑到昨晚木糠清理量少不好回收,便再次进入火灾现场,把所有的木糠全部清理干净,致使消防部门无法对原始现场进行勘查。

经查,谢某对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供认不讳。

火灾案发现场千万不要乱动

谢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认为应当依法对行为人适当行政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决定给予谢某行政拘留十日。

火灾案发现场千万不要乱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也许很多人像谢某一样

不知道清理火灾现场是违法的

就像处理日常意外情况一样

习惯性就把火灾现场清理了

谁料却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长沙消防提醒广大市民:

保护火灾事故现场不容忽视!

擅自清理或移动火灾现场

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

要维护好事故现场的完整性

不要恶意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

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事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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