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前世今生

 2017-05-02 08:48:04   作者:范强强   来源:消防先生   浏览:11069

  2017年5月1日,迎来新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两周年,此时纵观其前世今生,有利于加深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展历程的理解。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4——2014,于2014年8月27日颁布。我国建筑设计防火的标准达到GB50016——2014的水平,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诞生于新中国

  解放后,百废待兴,工厂和住宅等建筑物的建设也是如此。建设厂房和住宅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要有标准做依据,可是旧中国没有成体系的建筑防火标准。为了暂时解决这个问题,建筑工程部技术司组织有关专家翻译了苏联1954年11月批准的《工业企业及居住区建筑设计防火标准》H102-54,该标准于1956年1月由建筑工程出版社出版。

  苏联的标准可供建筑设计人员及建筑院校师生参考,有很大的价值,但毕竟不具备法律效力。1956年4月,国家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了由公安部和建筑工程部编制的《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102-56,自1956年9月1日起试行。该标准以苏联标准H102-54为蓝本制定,是新中国第一个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建筑设计暂行防火标准》102-56与苏联1954年11月批准的《工业企业及居住区建筑设计防火标准》H102-54同样设8章2附录,但前者的条款是72条,后者是103条。两个标准的基本内容相似,只是后者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前者的有些条款做了修改增补,在必要的地方加注。例如,第一条适用范围里加了2个注:(1)在设计改建的工业企业、居住区及工业用、居住用和社会公用的单独建筑物时,如按本标准的某些规定实行遇有困难时,应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2)六层及六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另行规定。这两个注很重要。

  1960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该规定共八条,一千多字,不算标准,但有法律效力。为了便于该规定的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公安部另制订“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供设计部门设计时参考。“建筑设计防火技术资料”的章节设置与标准102-56基本相同,内容上也只是做了个别修改,但这份资料不具备法律的效力,只是《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的一个资料性附件。《关于建筑设计的原则规定》的出台说明标准—102-56没得到严格的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必须重申建筑设计防火的重要规定。

  1975年,我国颁布了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公安部和燃料化学工业部批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于1975年3月1日试行。该规范共分九章和六个附录,它是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火间距;消防给水,并增加了仓库等规定。

  《高规》与《建规》分道扬镳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原来罕见的高层建筑在各地大量兴建,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社会上亟需有关的设计防火标准,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中没有关于高层建筑防火的条款。另一方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从1975年3月1日起才试行,当时其他内容需要修订的不多,这是当年国家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单独制定和实施的原因。

  1982年,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批准了由公安部主编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试行),该规范于1983年6月1日起试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试行)是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等19个单位共同编制的,共分8章和3个附录。由于当时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建设的经验不多,编制工作条件有限,使该规范有一定局限性。但是,它奠定了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工作规范化的基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1995年5月13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通过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于1997年、2001年和2005年做了局部修订。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出台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在继续修订。1987年8月26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经有关部门会审,作为国家标准颁布,该规范于1988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在1995年、1997年和2001年做了局部修订,共19章5个附录。

  2006年7月12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并于2006年12月1日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2005版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已难以适应工程建设的现实需要了。各类火灾事故也反映出一些亟需完善标准的问题。另外,两项标准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之间的一些不协调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的困难。

  在这种背景下,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8月27日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它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设计通用防火规范。新版《建规》共12章和3个附件,425条。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的基本要求等等许多方面。

  《建规》修订补充内容及其意义

  新版《建规》的修订补充内容很多,其中特别令人关注的有以下几方面。

  1、系统化地整合了原《建规》和《高规》的有关内容

  新版《建规》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设计通用防火规范,它保留了原两部规范行之有效的内容,修改了不协调的内容,并补充了新的内容,解决了多年来原两部规范不协调给建筑设计带来的困惑和麻烦。

  2、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在“建筑构造”专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根据建筑墙体构造情况,分别对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厚度,防火隔热带,以及外窗耐火完整性等做出规定,从而化解了建筑墙体保温与防火这一对矛盾。

  3、设置“灭火救援设施”专章

  新版《建规》独立设置“灭火救援设施”专章。修改完善了原版规范中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等的有关规定,使高层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室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比较容易开展灭火救援。

  4、设置了“消防设施的设置”专章

  新版《建规》独立设置“消防设施的设置”专章,适当增加了各类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提高了有关场所的消防安全。

  5、完善了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近年来,我国的超高层建筑大量兴建,总数已达世界第一,其中绝大部分是超高层公共建筑。新版《建规》对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提出了将楼板耐火极限从1.5小时提高到2小时等多项要求,保障这些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安全,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使我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更完整,更严谨,该规范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后,将提高我国建筑物的防火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上一篇文章:   电击爆燃当场死亡!大港油田电力发生的这场事故,谁的锅?

下一篇文章:   行政案例 消防机构统计火灾损失的行政作为边界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