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单位法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消防第一责任人

 2018-05-30 10:05:55   来源:青年时报   浏览:8143

  5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了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金伯中、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杨国宏通报和解读了这项指导性文件。接下来,浙江将在全省各级推动该意见的落实,助力浙江省在三年内打好消防安全形势的“翻身仗”。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近年来,浙江省火灾形势稳中向好,火灾总量逐年下降,但经济高速发展中的浙江面临着产业丰富,高层、化工企业多的情况,消防安全形势依旧严峻,火灾起数、直接经济损失数、死亡人数等指标在全国排位靠前。分析原因,主要是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譬如去年天台县“2·5足浴店火灾事故”,造成多人伤亡,背后存在主体责任没落实的问题——起火单位长期无证经营、消防工作无人负责、营业期间没有正常的防火巡查、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培训、不懂自救和疏散顾客逃生等。

  为此,意见明确规定了相关主体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政府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包括政府的领导责任、政府领导的责任、工作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依法抓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首次规定了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督查。

 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方面:明确消防部门专业职责,新增了旅游、规划、商务等12个部门的行业系统消防管理职责,经信、科技、新闻等9个部门对消防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责。

  单位主体方面: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第一责任人。

  完善常态化火灾风险管控机制方面:重点推进火灾高危领域消防安全治理。

  改进消防基础工作方面: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智慧消防”建设。


上一篇文章:   广州:消防审批有可能和规划许可“脱钩” 私车占小区消防通道最高罚款5万元

下一篇文章:   室内消火栓设计规范是怎么样?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