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九项措施

 2023-05-17 09:04:41   来源: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浏览:2132

一、各地政府要负责消防安全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属地日常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检查整治部门、人员,严格落实“谁检查、谁负责”制度,坚决打击“违规住人”现象,实时动态登记场所信息并建立台账。县(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工作督导,提供技术支持,依法查处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村(社区)网格组织应将“三合一”场所列为每月必查对象,建立健全火灾隐患跟踪和复查回访机制并落实,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夜间错时检查行动。每月上门宣传服务不少于1次。每半年分街巷组织1次灭火救援疏散演练。

三、“三合一”场所所在建筑必须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第4.1、4.2条规定要求,违者生产经营部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四、“三合一”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疏散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违者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查处。

五、“三合一”场所内住宿部位与其他生产经营部位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因建筑结构需连通,并安装乙级以上防火门的,应安装监控设施确保常闭。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严禁搭建木质阁楼用于住人。违者生产经营部位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六、“三合一”场所内严禁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夹心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材料作为顶棚、隔断或内部装饰装修材料,违者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七、“三合一”场所内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用具或敷设燃气管线,鼓励安装熄火保护装置。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

八、“三合一”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顶平台,并保持畅通,违者生产经营部位一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九、“三合一”场所内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备轻便消防水龙。鼓励安装区域联网型烟雾探测报警系统,系统运营单位应当确保系统完整好用,发生火灾时及时通知用户逃生自救。

点击查看《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原文

来源: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三合一”场所火灾防范九项措施》《加强出租屋火灾防范九项措施》《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九项措施》的通知(粤消安〔2021〕5号)


上一篇文章:   河北省创新:驻村燃气安全“两员”制度

下一篇文章:   变电站防火配置知识点汇总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