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04-25 09:16:12   来源: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2308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建规〔2023〕1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漳州台商投资区、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履行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咨询、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消防技术服务的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7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3月30日

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咨询、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相关技术服务的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7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区)、各开发区(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消防救援部门对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应具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活动时,要做好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记录,并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审查情况如实报送,予以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从“福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消防信息平台”)公布的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选取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及时将相关服务活动信息录入市住建局消防审验信息平台,接受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可在建设消防工程验收前或联合验收前,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或者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技术服务;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事实,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等成果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及委托:

(一)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机构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非房建类市政类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机构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执行),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并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配套《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设备、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执业业绩等条件应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三)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等成果,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技术服务机构公章。项目负责人应由符合国家执业规定的相应等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土建类(包括土建、机电、电气、智能化、给排水、暖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五)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按照本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施技术服务过程质量控制,对服务活动的质量控制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可追溯,按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六)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受委托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出具《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报告》,并作为《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的附件材料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提交,同时同步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在五个工作日内上传“消防信息平台”。

(七)同一建设工程的技术服务不得同时承揽同一项目的建设施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现场检查等服务内容,且不得与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消防救援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抽查和专项检查,并定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按照部门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方面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对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委托方出具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消防救援部门在以下方面加强联合检查: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未依托平台开展执业,执业信息未录入信息平台,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或者结论中存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面,书面报告不规范,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三)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服务活动;

(四)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五)冒用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建立沟通机制,每年不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联合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为量化考核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量化考核表说明》《量化考核提供资料清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评价表》《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和《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活动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作为本办法的考评实施附件,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网址:

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830586755350680004&siteId=530418345107680000


上一篇文章:   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

下一篇文章:   《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