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单位:
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净化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2021年11月9日颁布施行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行动,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10月20日。
二、检查对象
(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网址:https://shhxf.119.gov.cn/,以下简称“系统”)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系统”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对照“规定”要求,实地检查办公场所以下内容:
1.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4.从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是否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5.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6.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健全;
7.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对2021年11月9日以来的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检查,按照“规定”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
(1)是否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3)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况;
(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5)承接业务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情况;
(6)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7)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签名、盖章,是否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2.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1)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现场实地开展工作人员与“系统”备案的人员是否一致;
(3)是否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是否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4)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
(5)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6)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
(7)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8)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情况。
(三)“系统”应用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已公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如实自主录入单位、从业人员、服务项目、合同及书面结论等信息。
2.自主录入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人员变化情况是否及时完善更新。
3.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公示。
4.出具书面结论文件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属于“系统”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示人员。
5.注册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是否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是否完成继续教育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6月10日前,对照“规定”要求,全面自查本机构从业条件和项目服务质量,主动整改存在问题,自主承诺履行相应职责,签署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自纠登记表》(附件),并于6月10日前将机构自查整改情况主动上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二)社会单位要督促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履行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助力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环境。
(三)消防救援机构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同时作为典型案例集中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