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部门联合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2021-08-25 09:04:06   来源:宁夏消防救援总队   浏览:3986

宁夏文件

近日,宁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救援总队5部门联合制定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对切实解决好全区消防救援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住房保障问题,提升消防指战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推动消防救援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出台《意见》是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住房待遇保障政策在宁夏落地见效的一项重大成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待遇保障暂行办法》出台后,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党委高度重视,及时召开扩大会议,专题学习消防救援队伍住房保障政策宣贯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办法》等文件,专门成立住房保障政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积极主动对接协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应急管理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管理处、宁夏军区保障局等军地单位,反复上门宣讲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隶待遇保障相关文件,耐心解释消防救援队伍“准现役、准军事化”特点,宣传消防救援队伍先进事迹,解释住房保障政策对激励消防救援人员安心奉献、提升队伍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作用,从情理上获得认同、从政策上争取支持。在文件起草过程中,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框架结构、具体条目等多个方面,多次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和基层单位征求意见、研讨论证,形成了最优保障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住房保障范围和模式、备勤公寓建设、住房货币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以及退出消防救援人员住房保障政策,全部保留了《办法》的基本内容,并在住房保障群体、住房保障模式、备勤公寓供地模式、货币化保障标准等方面作了突破性规定,为全区消防救援人员住房保障待遇提供了政策遵循。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群体,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外,将消防文员和政府专职队员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居住地住房保障范围,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在职、退出消防救援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优先纳入农村危房及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模式,将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当地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并予以优先保障,将目前国家主要推行的三种保障性住房模式在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市、县(区)应鼓励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采取团购商品住房等方式落实自有住房,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个人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备勤公寓供地方式,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和经费保障方面应予以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备勤公寓建设用地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住宅用地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住房货币化保障标准,明确全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执行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标准执行。

下一步,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将长期坚持推动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住房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切实将政策文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效,不断提高全区消防指战员、政府专职队员和消防文员住房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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