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把一辆电瓶车放在楼道里(充电),起了火,烧死(伤)了人,除了刑事责任外,谁有可能赔钱呢?好的,我们举个例子:
1、火灾基本情况
2020年4月19日晚上,吉水县文清路25号1单元一楼楼梯间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停放在楼梯间的三辆电动车,造成了1人死亡,吉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起火原因认定为:可以排除雷电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可以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4号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2、人物关系
(1)李小梅。租住该单元402室,2020年4月19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李小梅从402吊线至一楼楼梯间为其电瓶车充电,该电瓶车引起火灾。
(2)袁有姑、陈斌斌。住在该楼3楼,系母子。陈斌斌平时在外务工,将电动车长期停放在一单元的一楼楼梯间。该电瓶车在火灾中被引燃。
(3)罗有英。住在该楼3楼,违规将电瓶车放在一楼楼梯间,该电瓶车在火灾中被引燃。
(4)杨小兰。住在该单元401室,发生火灾后开门向下逃生,在楼梯间死亡。
(5)周某等6人。系杨小兰亲属(丈夫、儿子、女儿、父母)
(6)X源公司。李小梅2017年5月7日购买的X源牌电动车的生产厂家。
3、法院一审
(1)X源公司有赔偿责任。《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排除李小梅电动车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说明电动车故障系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可以认定李小梅购买的X源牌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李小梅有赔偿责任。案发当时李小梅从4楼吊线至一楼违规飞线对其电动车充电,系不当使用电动车充电,该行为增加了火灾发生的风险,故李小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罗友英、陈斌斌、袁有姑有赔偿责任。罗、陈违规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楼梯间内,虽然火灾当天没有充电,但增加了火灾荷载,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涉电动车虽不是袁有姑所有,但其作为电动车的管理人,负有管理职责,应与陈斌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杨小兰有过错,其亲属周某等6人承担部分损失。死者杨小兰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逃生及火灾环境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在火灾发生时,在未判断火势及事故发生所处环境的情况下,杨小兰未采取合理、正确的逃生方法,从其住的房屋四楼往起火点处逃生,致使被烧死,其对自身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5)一审判决。由X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437088元);李小梅承担40%的赔偿责任;罗友英承担5%的赔偿责任(54636元);袁有姑和陈斌斌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周某等六人自行承担10%责任。
X源公司、李小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4、靠山屯的话
(1)直接引起火灾的人(单位)有赔偿责任。比如电瓶车车主,电瓶车生产厂家,电瓶车销售单位,电瓶车维修单位,如有事实证明在“引起火灾”中有过失,则承担赔偿责任。
(2)导致火灾(伤亡、损失)扩大的人(单位)有赔偿责任。比如在楼梯间堆放杂物、停放车辆(不一定是电瓶车),会导致火灾扩大或影响人员逃生;比如物业公司没维护好楼内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灯不亮、消火栓没水、没对居民堆物、停放电瓶车等进行劝阻;比如火灾中伤亡人员,因其错误的逃生(应急)行为,比如盲目跑入楼梯间、跳楼等,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