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的部署要求,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机构服务质量,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现公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9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在我省注册、执业的消防技术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含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包括:
(一)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公布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系统”自主录入但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三、检查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对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相关要求,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企业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建筑面积、设备配备、从业人员配备及资格、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入手,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资格及工作场所建筑面积。
2.实际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人数和“系统”内登记注册情况是否一致及其执业情况;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情况。
3.是否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建立完善的机构人员、设备、档案等管理制度。
4.基础设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消防安全评估设备的配备情况。
5.设备计量检定、校准情况。
(二)自2019年8月以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重点查处以下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
(1)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超越注册及登记备案的经营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未与社会单位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3)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测保养。
(5)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等直接威胁消防安全的情况。
(6)承接业务未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7)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8)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等行为。
在开展实地检查时,要重点核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能否真实反应建筑消防设施设置和系统维护保养状况。通过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全过程监管系统运用情况等印证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与维保检查记录的一致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逐一明确厘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维保责任和社会单位的管理职责。
2.从业人员执业活动重点检查内容:
(1)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2)以个人名义承接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执业活动。
(3)未在有效注册期内完成执业业绩任务。
(4)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报告上签字。
(三)“系统”及“平台”的使用情况。
1.重点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在“系统”中如实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所有技术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通过比对“系统”内各技术机构签订的维保合同数量与该机构备案的持证从业人员数量,核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与其承接业务量是否匹配;是否明确项目执业人员的职责分工,建立有序的网上业务管理流程;是否按照项目建档,客观、真实记录执业情况。
2.重点检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使用“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行为管理系统平台”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将执业项目信息如实录入系统,按照工作计划在电子围栏内执业,生成带有二维码的检测报告;是否按照项目建档,客观、真实记录执业情况,并实地比对系统出具的检测、维保报告与消防设施实际运行状态是否相符。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陕西省消防条例》;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第136号修订);
4.《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6.《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年版);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第48号);
8.《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
9.《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
11.《陕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范》(DB61/T 1308—2019);
12.《陕西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范》(DB61/T 1155-2018);
13.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内容。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