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新政策:检测人员现场签到刷脸;检测报告经消防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才生效!

 2020-07-21 17:23:34   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8611

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第四条明确: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综合评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章和单位印章。

内容原文如下: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在我市提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消防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加强消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自律、健康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51号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中山市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包括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不含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消防现场评定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应接受我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在中山市承接业务要求

中山市内,开展消防设施检测、评估、现场评定等业务的消防服务机构的人员、设备和办公场所等应符合国家相关从业条件,并在我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诚信平台登记,其检测信息系统应接入中山市工程质量建材和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消防服务机构的诚信登记规定详见《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建通〔2020〕68号)。

三、强化消防服务机构管理

(一)纳入省三库一平台管理。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服务机构应将企业和人员信息录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二)接入中山市检测监管系统。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消防服务机构,其检测信息系统应接入“检测监管系统”。消防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证书、人员、设备、检测报告、检测人员定位、检测活动的影像资料等信息录入或上传市检测监管系统必须详细准确、规范完整,未与我市检测监管系统连接的,相关检测数据和报告不作为我市消防验收或备案依据。

企业可登录检测监管系统注册(系统网址:http://183.58.24.230:8080/ZSJGPT/)。

(三)建立诚信记分制度。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诚信记分机制,制定诚信记分标准。诚信初始分值为100分,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分别执行加分和扣分记录,低于60分的诚信等级将被降为D级,列入诚信黑名单,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在中山市承接相关业务。

四、规范检测机构检测行为

(一)检测合同、外检计划的上传。消防服务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检测委托业务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并于进场检测之日提前7个工作日将合同和外检计划上传检测监管系统。

(二)检测方案、检测信息的上传。消防服务机构在实施现场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并将检测方案、检测项目相关信息上传检测监管平台。

(三)检测人员现场签到刷脸。消防服务机构在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应使用绑定好的签到手机设备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签到,签到时系统将自动记录GPS地理位置信息,并对操作员进行人脸识别验证,以确保现场操作员为消防设施操作持证本人,现场检测人员应和检测报告上签名人一致。

(四)检测过程实施视频音频采集。消防服务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现场检测时,由主要检测人员佩戴视频音频采集设备,实施不间断录像检测过程视频,视频起始由人工举牌注明工地名称和检测时间,视频文件名称格式为“时间+镇区+工程名称+事项(消防检测)”。视频应长期保存于本地办公场所并接受我局随机抽查,发现无与检测报告相对应的过程视频,按相关诚信管理规定处理。

(五)检测异常或不合格情况反馈。消防服务机构应建立不合格台账,并存于本地办公场所。检测过程中结果出现异常、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不合格情况上报检测监管系统。

(六)检测报告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综合评定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消防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注册章和单位印章;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消防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评定、评估报告应上传到检测监管系统并获取防伪二维码标识,没有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不作为消防验收、备案或我市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依据。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建筑防火检测报告》应符合广东省标准《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DBJ/T15-110-2015)附录B的格式要求。对报告范本格式规定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消防服务机构如开展建筑防火检测、消防现场评定业务的,应取得建筑防火类的计量认证;如开展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检测的,应符合计量认证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一)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我局每年将不定期开展“双随机”消防服务机构检查。消防服务机构的检测过程记录资料、人员资料、设备检定资料、影像资料、报告资料等应保存于本地办公场所并接受随机抽查。

(二)检测与消防验收联动监督检查。市质监机构将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在对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实施工程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或对已出具合格结论检测报告的工程项目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如发现检测报告与现场情况事实不符的,将联动检查检测机构行为和资料,按相关诚信管理规定处理。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服务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不良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在我市范围内承接、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相关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我局政务网站等平台进行公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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