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上午,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消防救援总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据介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要求,海南省委、省政府于近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执法机制、消防服务、执法队伍3个方面明确了15项具体改革措施。
在执法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住建部门对建设工程不再单独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将其纳入项目审批集中统一办理。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施告知承诺制,即由过去的“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承诺取证、后检查”。对经营主体申报材料实施容缺办理,对5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审批办证。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并提出建立消防安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守信奖励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将消防安全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信用管理,让社会单位更加自觉地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在消防服务方面,《实施意见》结合自贸港建设实际,提出重点园区实施“一园一策”消防服务措施。明确全面落实“证照分离”,实施预约办理、当场办结、上门服务,实现园区规划建设到哪里,消防部门就服务到哪里。而对于重点行业,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还提出社会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通过运用“智慧消防”技术和“互联网+监管”手段,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消防执法队伍岗前培训、专门培训和在职培训等制度。同时提出完善社会消防辅助执法机制、实行消防执法全过程监督、建立消防执法终身负责制、完善行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堵塞制度漏洞、防范化解风险。
《实施意见》从组织领导、法治、督导检查3个方面提出了强化保障措施。明确要求各市县将消防执法改革任务落实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事项,纳入年终检查考核和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