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下发《发热病患集中收治临时医院防火技术要求》,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要求》对由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等改造而成的临时医院建筑防火标准进行了明确,要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并对防火隔墙、防火门、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以及采用高层建筑改造的临时医院避难间、医用氧气供氧设备和管道防火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要求》强调,临时医院应按标准配置灭火器,为医护人员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医院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和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等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也应符合有关标准。
《发热病患集中收治临时医院防火技术要求》
一、用于改造为发热病患集中收治临时医院(以下简称“临时医院”)的旅馆建筑(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临时医院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
三、临时医院住院病房和手术部用房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病房区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四、临时医院病房区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五、临时医院房间的疏散门数量不得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75平米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六、临时医院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5米。
七、采用高层旅馆建筑改造的临时医院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3米,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
八、采用高层旅馆建筑改造的临时医院,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平方米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九、储存医用氧气的供氧设备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时,大于500升的液氧罐应设置在室外。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的距离应大于7.5米。
十、医用氧气管道不应与电缆、腐蚀性气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或支架上。敷设有医用氧气管道的管道井宜有良好通风。
十一、穿过墙壁、楼板的医用氧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并应用石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将套管间隙填实。氧气管道不宜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必须通过时,在房间内的管道上不应有法兰或螺纹连接接口。
十二、医用氧气管道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与支吊架接触处应做防静电腐蚀绝缘处理。病房区及手术部内的氧气干管上应设置手动紧急切断气源的装置。医用氧气管道、阀门和仪表安装前应进行脱脂处理。
十三、手术部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临时医院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十五、临时医院应按严重危险级场所配置灭火器,其中手术部应配置气体灭火器。
十六、临时医院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小时。
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间等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勒克斯。
十七、临时医院内应为每名医护人员配备一具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自救呼吸器应放置在院内醒目且便于取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