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律师解读《消防法》修正案

 2019-04-24 09:35:10   作者:曹刚   来源:曹刚律师   浏览:6797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于备受消防人士关注的《消防法》做了十一项修正。对其中的《消防法》修正案,曹刚律师解读如下:

  一、充分理解修改《消防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修改《消防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修正《消防法》等8部法律,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的重要举措。

  二、把握此次修改《消防法》的关键内容

  修改《消防法》的关键,是巩固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成果。即将原消防救援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体现在,对原《消防法》中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行政处罚条款,即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都明确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公安派出所继续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修改后的《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修正案只将原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涉及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内容没有删改。

  (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得以保留

  修改后的《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坊间流传取消此项审批的消息不实。

  (三)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采取传唤措施的权力

  修改后《消防法》第七十条,删除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权采取传唤措施。

  (四)修正案没有涉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此次没有做修改。目前,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维持现状,未来走向有待配套规章修改后,尤其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出台,便可揭晓。

  曹刚律师感觉到此次修正《消防法》,解决了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后的消防执法主体问题,理顺了工作机制。《消防法》执法主体,目前不仅包括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还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虽然按照各自职权执法,需要建立工作协调联系机制,但此次同时修改8部法律,可以看出国家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的决心是非常坚定的,相信随着法律深入贯彻实施,各执法主体的协调努力,无论是全社会消防安全状况还是营商环境都能得到明显改善。至于消防人士普遍关注此次修正法律未能解决的问题,未来仍然可以经过充分立法调研论证后,制定配套法规出台相应政策加以解决。

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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