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7 09:04:34 来源:公安部消防局 浏览:8569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公消[2016]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高等专科学校,士官学校:
《公安消防部队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方案(试行)》已经部消防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部消防局将制定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对照建设方案内容,对已具备相应条件的立即落实,暂不具备条件的须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快推进落实。
实施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反馈部消防局政治部。
公安部消防局
2016年4月27日
公安消防部队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方案
(试行)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教育培训体系,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关于建设“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三位一体新型军事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部党委“四项建设”重大战略部署,坚持战斗力标准,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理念、方法和机制体制创新,着力构建贯穿消防职业全程的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高消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和实战能力,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放心满意的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
(二)基本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组教施训;坚持党管培训、从严治训,提升教育培训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坚持实战牵引、训战合一,突出消防职业特点,实行战斗编组并承担作战任务;坚持能力为本、覆盖全员,全体消防官兵、警务和勤务辅助人员均为教育培训对象,并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坚持分级分岗、梯次递进,将教育培训普遍性要求与不同层级、岗位的特殊性要求相结合;坚持功能融合、资源共享,形成育人合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效益。
(三)总体目标。教育培训资源有效整合,教育培训内容、制度及保障措施等健全完善;教育培训基础建设不断加强,设施装备、师资教材等软硬件齐全;各级各岗位能力标准科学明晰,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不断增强,官兵理想信念坚定、纪律作风严明、能力素质提升,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实现专业对口、定岗培养,由岗择人、人适于岗,部队整体战斗力不断提升。
二、教育培训机构任务及建设
(一)第一层级:武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士官学校、警官培训基地、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6个,简称陆搜基地)、搜救犬培训基地(2个)、消防研究所(4个)。
1.武警学院为消防部队培养输送消防指挥、消防工程、抢险救援、火灾调查、政治工作、行政管理等专业研究生、本科层次专业人才,培训消防部队教学机构师资,并协助开展其他消防业务培训。除根据院校建设标准建设营房、训练教学保障设施外,具有专业教学所需的实操实训设施。按照2个特勤消防站、1个普通消防站标准配备车辆装备,并组建示教中队。具备所开设专业对应岗位初级任职资格评定资质。
2.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承担灭火指挥、抢险救援、防火监督管理、政治工作、后勤管理(装备方向)等专业大专学历教育和任职能力培养,部队师资培训及上级部署的其他培训任务。除根据院校建设标准建设营房、训练教学保障设施外,还应配备专业教学所需的灭火救援、消防监督管理和装备维修等实操实训设施。按照2个特勤消防站、1个普通消防站标准配备车辆装备,并组建示教中队。具备所开设专业对应岗位初级任职资格评定资质。
3.士官学校主要承担士官灭火救援、信息通信、装备保障、后勤管理等专业中专层次学历教育和任职能力培养;直招士官初任培训;高级士官晋级培训、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士官培训、专业技术士官业务培训;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及上级部署的其他培训任务。除根据院校建设标准建设营房、训练教学保障设施外,还应配备专业教学所需的灭火救援实战化训练及应急通信、车辆装备维修和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等设施。按照1个特勤消防站、1个普通消防站、1个应急通信保障分队标准配备车辆装备,并组建示教中队。具备所开设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资质。
4.警官培训基地主要承担师团职领导干部专题培训、专家和业务骨干研修培训、高级专业技术干部业务培训、正团职干部培训、副团职晋升正团职干部培训、部消防局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及上级部署的其他培训任务。除根据承训任务建设营房、训练教学保障设施外,还应配备与承训任务相应的实操实训设施、仿真模拟指挥训练系统及导调团队。具备正团职、各专业高级任职资格评定资质。
5.陆搜基地主要承担全国和区域性灭火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入警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阶段性培训,并根据需要承担其他实训科目训练、军事业务考核等任务。配备相应的实操实训设施,在原有装备基础上,按照2个特勤消防站标准配备相应装备,参训对象实行作战编成,承担一定区域灭火救援任务,并作为救援机动力量承担跨区域增援任务。
6.搜救犬培训基地主要承担搜救犬复训、训导员培训考核和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搜救犬技术研究及种犬繁育等工作。应设置室外、地下、水域、山岳、坍塌等各种模拟搜救的环境和场所,配备职业技能鉴定站相关设施,具备搜救犬训导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资质。
7.消防研究所主要承担工程消防、火灾调查与物证鉴定、消防员安全防护和灭火技战术、电气火灾预防、消防装备、建筑灭火、防火材料等技术研究应用及其他培训。
(二)第二层级:各总队训练基地。
主要承担正营职晋升副团职干部培训、副营职晋升正营职干部培训;本总队师资培训;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士官)培训,中级士官晋级培训;入警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阶段性培训;新任大中队主官培训、基层指挥员轮训、攻坚组初训、支队全勤指挥部培训;本级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新兵培训、预提执勤中队长助理及班长培训、驾驶员培训;警务和勤务辅助人员培训;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及上级布置的其他培训。应设置灭火救援实战化训练设施、固定消防设施实操训练装置和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等设施。按照1个特勤消防站标准配备车辆装备,并组建示教中队。具备副团职以下行政职务、各专业初中级任职资格、攻坚组队员评定资质,经人社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具备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资质。
(三)第三层级:各支队训练基地。
主要承担副营职以下干部晋职培训、初级士官晋升培训;班长骨干轮训、攻坚组复训、班组和整建制中队实战化训练;本级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警务和勤务辅助人员培训;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及上级布置的其他培训。设置相应实操实训设施,按照1个普通消防站标准配备车辆装备,并组建示教中队。具备开展一般业务培训、实战化训练的条件,经人社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具有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资质。应按照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入的原则,科学规划建设,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主城区等无训练基地支队所属人员培训由总队统筹安排。
各总队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实际,报经部消防局审批后可对第二、三层级所规定的培训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三、教育培训类别及模式
分为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类,贯穿于官兵消防职业全过程。
(一)学历教育。即公安现役院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开展的各层次学历教育,实行文化理论学习与消防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更加突出职业能力培养。
1.武警学院:建议3年学制学术学位研究生采取“2+1”培养模式,即2年安排基础课、专业课,1年安排实训实习课,穿插进行;2年学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1.5+0.5”培养模式,即1年半安排基础课、专业课,半年安排实训实习课,穿插进行;弹性学制的在职工程硕士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培养方向;4年学制本科教育采取“3+1”培养模式,即3年安排基础课、专业课,1年安排实训实习课,穿插进行。期间,参与执行公安部统一部署的勤务任务。
2.高等专科学校(3年学制):采取“2+1”教训战一体化模式。即2年安排基础课、专业课,1年安排实训实战课,穿插进行。按实战要求开展教学管理活动,学员组成相应作战编成,承担驻地一定区域范围重大灭火救援战斗任务及全国性重大勤务、重大战斗跨区域增援任务。
3.士官学校(2年学制):采取“1+1”教训战一体化模式。即1年安排基础课、专业课,1年安排实训实战课,穿插进行。按实战要求开展教学管理活动,学员组成相应作战编成,承担驻地一定区域范围重大灭火救援战斗任务及全国性重大勤务、重大战斗跨区域增援任务。
(二)职业教育。含初任培训、晋升培训、业务培训等。
1.初任培训。针对第一任职需要开展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根据各专业岗位需求分类制定,明确培养目标、课程课时、教学设施、考评标准等。
(1)入警大学生岗前培训:为期1年,采取“3+4+5”模式。即3个月集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基础体能训练、军人养成训练、基础理论学习等;4个月分岗位培训,强化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技能培养;5个月分专业岗位见习(穿插当兵锻炼),指定骨干帮带。
(2)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岗前培训:为期1年,采取“6+6”模式。即6个月集中开展体能、技能和战术战法训练,突出实战化培训;6个月在中队指挥员岗位见习,指定骨干帮带。
(3)新兵集训:为期3个月,采取“1.5+1.5”模式。即1个半月集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基础体能训练、军人养成训练等;1个半月重点加强基础技能训练,培训结束后下队跟班学习。
(4)直招士官岗前培训:为期1年,采取“6+6”模式。即6个月集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基础体能训练、军人养成训练、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技能培养;6个月分专业跟班学习,指定骨干帮带。
(5)预提执勤中队长助理及班长培训:为期1个月,主要进行组训、指挥、管理等岗位能力培养及实战化科目训练。
(6)警务和勤务辅助人员岗前培训:主要针对拟任岗位进行的实践能力培养,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2.晋升培训。对拟晋升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拟评任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士官、拟选取晋升士官进行的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专业培训,具体内容分专业岗位、分等级制订,内容递进衔接,要求逐级提升。
(1)行政干部:按岗位分为司、政、后、防(可根据需要再细分),按职级分为正团职干部培训、副团职晋升正团职干部培训、正营职晋升副团职干部培训、副营职晋升正营职干部培训、副营职以下干部晋职培训等。
(2)专业技术干部:按专业分为灭火指挥、消防监督、火灾调查、消防宣传、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卫生、会审计等类别,按等级分为初、中、高级。
(3)士官(含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分为灭火救援、消防通信、核生化、安检搜爆、搜救(爆)犬训练、机电、轮机、装备维护、特种车辆驾驶与操作等类别,按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分初、中、高级培训。
3.业务培训。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和各岗位履职需求进行的机动性、实用性较强的在职专业培训。主要进行本岗位职责任务及相关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学习,岗位实践能力培养等。具体内容按照“谁承训、谁负责”原则,分岗(司、政、后、防)分级(部消防局、总队、支队)制定,明确培养目标、课程课时、教学设施、考评标准等,形成内容递进衔接、层次逐步提升的完整体系。
4.国(境)外培训。根据工作需要与国(境)外消防等部门合作举办的、面向全国公安消防部队遴选优秀骨干人才参加的高层次、专业性培训或学术研讨交流。
5.其他培训。包括领导干部专题培训(轮训)、专家和业务骨干研修培训、基于信息化手段的在线培训,以及依托地方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专业培训单位(含商业性)、消防产品生产研发单位等外部资源开展的各类培训。
四、教育培训方法
(一)在校学习。根据学制和国家教育部门、公安现役院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二)集中培训。业务培训,行政干部以3年为1个周期,每个周期内集中培训不少于30天;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每个任期内集中培训分别不少于20天、30天、40天。晋职培训,晋升为副团职以上职务的,集中培训不少于30天;晋升为正营职以下职务的,集中培训不少于20天;晋升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集中培训不少于10天。士兵培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践培训。改革训练方法模式,按实战标准开展灭火救援、部队管理、消防监督、火灾调查等专业实操实训。各级教育培训机构加大实战案例研讨、示范教学比重,真实还原各岗位工作环境,科学设置实操实训科目。选择有代表性的重大灭火和应急救援案例、行政执法案件、火灾调查案例等,组织开展研讨。
(四)在职培训。坚持“干中学、学中干”,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强化在职培训力度。深化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分岗位制订练兵方案并编制练兵题库,开展在线考试、划片竞赛等形式的练兵比武。从全国层面遴选灭火、火调、装备、会审计等紧缺专业人才开展“师傅带徒弟”专项培养,各级参照相同方式为初任新岗位官兵指定业务骨干结对帮带,不断提升帮带质量。
(五)网络培训。建好公安消防部队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分级分岗位发布文字、音视频、课件等学习资源,开展在线教学、网上自学、网上考试、网上练兵等活动,拓宽教育培训时间、空间维度和覆盖面。依托平台共享院校及科研单位研究论文和专业文献资料,并面向一线征集研究课题。探索实行各岗位网上自学学分制。立足信息化手段研发各类模拟训练系统,弥补部分难以仿真的训练科目,提高训练效能。
(六)社会培训。继续联合清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南京政治学院等军地高校开展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地方高校、科研机构作用,建立人才培养、课题开发、科研攻关合作机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有计划选拔业务骨干、教学人员出国(境)进修培训,开展学术研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官兵参加“八一学院”等各类学历和职业教育培训。
五、教育培训制度
(一)党委议教议训制度。部消防局党委每年、总队级党委每半年、支队级党委每季度对部队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分析教育培训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教育培训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教育培训任务。各级教育培训机构党委把教育培训工作摆上中心位置,常议常抓。
(二)教育培训审批制度。各级根据工作需求和官兵受训情况研究提出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干部培训由业务部门提出计划、政治部门统筹,士兵培训由业务部门提出计划、警务部门统筹,经同级首长审批后执行,并加强督促检查。干部参加军地院校脱产培训,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教育培训考评制度。举办1周以上的集中培训,要在培训结束时对师资、课程、教学方式及效果等进行测评。对初任培训、晋升培训及其它重要培训,承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时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职或晋升。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估,重点评估领导班子、师资队伍、教学设施、培训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赋予相应培训及考评资质。
(四)官兵训历制度。各级政治、警务部门分别建立完善警官、士兵教育培训档案,及时、如实记载警官、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定期存入个人档案,形成培训与晋升、育人与用人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
(五)任职资格制度。改革完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分析研究各岗位能力构成要素,制定各级各岗位能力标准及考评办法,实行任职资质考评。推动落实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推动实现入警大学生按专业和工作需要定岗接收、分岗培训。严格落实“逢晋必训”、“初任必训”、“换岗必训”等规定,未经培训并通过考评或鉴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不得履行岗位职责。
(六)战评总结制度。建立案例、战例研究开发、总结讲评机制,组织部队、院校及科研单位专家对重大或典型案例、战例开展联合研究,基于网络建立公安消防部队共享的案例、战例库。
六、教育培训保障
(一)组织领导。部消防局加强工作统筹,贯彻落实部党委、部政治部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定期制定中长期人才培养规划,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任务,依据本方案推动相关配套措施落实。各级加强对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党委统管、主官主抓、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推广教育培训经验,对在教育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二)基础建设。根据职能定位修订总队、支队训练基地建设标准,明确两级基地功能及设施。指导“两校一基地”制订建设发展规划,分专业明确实操实训设施建设标准。加大对“两校一基地”建设投入力度及总队培训基地建设补助力度,重点培育一批示范基地。加强统筹规划,部消防局遴选各地特色和优势训练设施或科目模块,建立区域联训联教机制,鼓励总队、支队通过区域协作、功能划分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培训设施利用率。
(三)师资队伍。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分级组建师资库。部消防局、总队两级分司、政、后、防岗位制定师资选拔培养方案,“两校一基地”制定本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定期开展师资培训。强化教育培训机构与实战部队人才、信息双向互动,落实《公安现役院校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有计划地选拔教师、管理干部到实战部队锻炼,选派优秀教师为基层提供教学培训服务。贯彻《公安现役院校教官制实施办法》,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细化师资管理具体措施,从职务晋升、专业技术业绩评定等方面健全激励措施,从部队遴选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到教育培训机构担任教官。根据需要引进地方专业人才到教育培训机构任教,聘请院校、科研单位消防专业专家担任客座教授。
(四)教材开发。制定教材编写规划,按照选编结合的原则分专业加强教材建设,稳步推进各类教材编修工作。切实提高教材编写水平和实用性,学历教育、初任培训等通识性、基础性教材原则上每两年修订更新1次,业务培训、晋升培训等专业性、综合性教材以案例库、资料汇编、活页讲义等动态形式为主,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及时编修。开发紧贴工作实际的案例选编、声像教材、多媒体课件等教学资料。
(五)经费保障。将消防业务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谁调训、谁负责”原则,落实官兵参加教育培训经费。在足额落实常规培训经费的基础上,结合实操实训科目特点,制定实操实训经费保障标准。加强教育培训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