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浙江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2019-03-27 10:05:21   来源:浙江应急管理   浏览:4495

  3月26日,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精神及省领导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守红线意识,增强底线思维,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防控重大风险,切实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通知要求,全省要以涉及可燃爆危险化学品为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处置企业,以及油气长输管道、港口和物流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城镇燃气等安全检查整治。要通过排查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一批重大隐患,打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十方面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是开展涉及硝化工艺企业检查整治,重点检查反应风险评估、爆炸性化学品热安全评估完成情况,4月10日前明确隐患清单,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

  二是开展固体危险废物储存处置企业检查整治,重点检查涉及燃爆性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处置单位,4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

  三是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整治,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5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8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

  四是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检查整治,全面检查高后果区风险评估工作,制定高后果区“一区一案”,明确每处高后果区风险源、风险等级、风险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方式和责任人,6月底前完成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五是开展港口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检查整治,开展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罐区、码头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隐患检查整治,检查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过驳、包装及集装箱装拆箱等重点作业环节,4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

  六是开展爆炸物品检查整治,重点检查仓库布局、超量存放、流向登记、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爆破作业情况,5月底前完成检查及隐患整改;

  七是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整治,开展检查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储配站、人员密集区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检查,4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

  八是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检查整治,检查列入搬迁改造的59家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情况,6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过程中安全隐患情况检查;

  九是开展化工园区检查整治,重点排查园区内外安全距离、重大危险源、自动控制系统和防火隔爆、应急处置设施等,特别是对重点化工园区要加大检查整治力度,6月底前完成第一轮检查提升工作;

  十是提升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能力,3月底前,确定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环境安全、协同监管和公共服务五个子系统业务协同模型;5月底前,完成数据归集和数据共享模型开发;9月底前,实现部分掌上应用功能,11月底前整体上线运行。

  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重点做好学校实验室、医院等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同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举一反三,迅速开展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海洋渔业、消防、城市安全、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严防事故发生。

  通知指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严重影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各地、各单位要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本地区、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大检查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亲自带队深入基层一线,持续推进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要真抓实干,切实提升大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工作中“只检不查”、“重痕迹、轻落实”和“以罚代管”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持“轻车简从、不打招呼、不层层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检查方式,严格实施对表检查,对每次每个企业检查都必须形成问题清单、隐患清单,并督促被查单位逐项整治到位。要统筹协调,加大工作推进的督查考核力度。各级安委会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督查,协调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监管问题。各地要将本次大检查工作纳入平安综治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大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实施警示通报和约谈。


上一篇文章:   国务院发文:消防部门将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下一篇文章: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