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调查人员不是万能的 应当允许认定“火灾原因不明”

 2019-02-14 09:58:41   作者:约翰·D·德汉博士   来源:曹刚律师   浏览:5980

  【观点】由于火灾的破坏作用,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真正的火灾原因,专业的火灾调查人员必须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且明白在什么时候应该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

  在任何火场上,火灾调查人员都应该意识到,不要对火灾的起火点和火灾原因有预设的答案。火灾调查的目的就是寻找起火点----火灾是从何处开始的,火灾原因-----起火物是什么、火源是什么。对现场痕迹进行仔细地分析,即使不能找到起火点,也可以正确判断出起火部位以及关于火势强弱、燃烧持续时间或火灾蔓延方向的假设。在起火点附近,应该能够找到火源和起火物。基于对可燃物的部位及多少的认识,火灾调查人员必须确定火灾从起火物被点燃开始,到火灾蔓延这一发展过程。现场的破坏程度一定与热释放速度一致,这一点可以从可燃物种类上判断出来。

  一些司法区的法律允许使用“间接认定法”认定火灾原因。考虑全面的火灾调查人员也应该分析关于火灾原因的其他解释,并评估证据(不管是物证还是鉴定书)能否可以排除其他解释。如果不能排除,则需要增加新的证据,给出现场的能量、时间、状况等方面所需要的解释,不管这些证据是来自现场调查还是实验室鉴定。基于这些新的证据,也许能够排除其他所有假设,并得出最后的结论。如果不能排除多种可能性,火灾调查人员必须同意这样的结论:不可能所有的火灾原因都能够查清。

  准确认定起火点和火灾原因,靠的是火灾调查人员的观察和分析能力。在得出最终结论之前,火灾调查人员必须仔细分析所获得的痕迹及其证明作用。如果存在疑问而不能认定火灾原因,并不耻辱。因为一个经过培训的专业火灾调查人员不能查清的火灾原因,没经培训的人就更查不出来,当然,从火灾本身的破坏作用上来看,有些建筑物由于破坏太严重,有职业道德的火灾调查人员得不出结论来并不令人惊讶。不论火灾调查人员的水平有多高,在没有足够的火灾行为证据或者运气不好的时候,一些火灾原因是无法查清的。

  本文摘自《柯克火灾调查》(原著第五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


上一篇文章:   机械排烟设施系统组成以及设置要求

下一篇文章:   2017年全国火灾情况分析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