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7 10:30:10 来源:36safety 浏览:12494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取消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及上海市行政审批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上海市消防局完成了原《办事指南》(2018年10月)的修订工作。
修改后的《办事指南》有哪些新特点?
(点击图片可放大阅读)
划重点
1、新版《办事指南》(2019年1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新版《办事指南》(2019年1月)可于上海消防网(www.fire.sh.cn)查询。
3、按原《办事指南》已经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的,按原《办事指南》(2018年10月)执行,按新的《办事指南》(2019年1月)受理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监督电话:52725119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一网通办入口www.shanghai.gov.cn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www.shhxf119.com
后附:
1、办理社会投资项目消防咨询服务指南2019-01-14
2、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手续2019-01-14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手续2019-01-14
4、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手续2019-01-14
5、合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2019-01-14
6、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2019-01-14
7、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手续2019-01-14
8、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手续2019-01-14
1、办理社会投资项目消防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
2、《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沪社审改[2018]1号)。
二、技术咨询服务
建设单位取得设计方案审批决定后,如存在对消防设计无法把握时,可以登陆“联审平台”,在“技术咨询”专栏,填写技术咨询申请,上传相应图纸资料(消防扩初阶段设计图纸),选择工程所辖消防支队,提交消防技术咨询事项(申请应明确消防技术咨询的内容)。
三、办事咨询服务
1、网上咨询
建设单位对管理流程不清或者其他技术咨询以外的问题时,可以登陆“联审平台”,在“办事咨询”专栏,填写办事咨询申请,选择工程所辖消防支队,提交办事咨询事项。
2、窗口咨询
建设单位到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申请办事咨询。
四、咨询时限
1、技术咨询服务
需出具正式意见的技术咨询服务时限,“工业项目”、“小型项目”原则上从接受之日不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2、办事咨询服务
常规办事咨询服务时限,原则上从接受之日不超过3个工作日。
备注:
1、工业项目
(1)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要求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的项目;
(2)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以及审查配套的附属建筑(宿舍、办公、研发等除外)。
2、小型项目,是指总建筑面积≤5000㎡、建筑高度≤24m,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房屋建设工程。
3、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是指除工业项目和小型项目以外的其他社会投资项目。
五、收费标准
办理咨询业务不收费
六、监督电话(或投诉电话)
021-52725119
上海市消防局
二○一九年一月
2、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手续
一、办理依据
1、《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2、应急管理部《取消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
二、申请条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分为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3、无以下所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2)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3)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4)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5)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因存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
(8)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说明:
1、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2017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3、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3、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前一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4、前一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同时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相关材料。
(三)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3、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2)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补办、更换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消防工程师证章补办/更换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污损需要更换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的,同时提交原注册证、执业印章;需要补办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的,提交补办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等。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相关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非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至现场办理上述申请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全部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封面上注明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和制作日期。
现场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应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内上传的相应材料一致。
四、办结时间
注册申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通过审批的在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注册证、执业印章。
注册证、执业印章补办、更换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电话(或投诉电话)
021-52725119
七、网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www.shhxf119.com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一网通办入口www.shanghai.gov.cn
上海市消防局
二○一九年一月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手续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应急管理部《取消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
二、申请条件
(一)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申请条件
1、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含临时二级)3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或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届满2年,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3、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4、注册消防工程师12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8人;
5、申请之日前3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6、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申请条件
1、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2、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8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4人;
4、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申请条件
1、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含临时二级)3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或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届满2年,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3、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10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6人;
5、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2015年后改称“消防设施操作员”)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6、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7、申请之日前3年内从事过至少20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申请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2、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3、注册消防工程师6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3人;
4、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2015年后改称“消防设施操作员”)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5、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申请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3、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4、注册消防工程师1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5人以上;
5、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条件
1、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2、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80%,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3、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期申请的条件
1、符合申请续期资质的条件;
2、申请续期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不超过2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资质申请提供的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说明:
(1)从业人员均须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2)从业人员名录应按法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二级资质)、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等不同对象,列表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资格证书号等个人信息。
5、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说明:
(1)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他人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协议复印件。
(2)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中,须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检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并经申请机构确认盖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
(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的机构)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专业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为确保维修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
7、(申请一级资质的机构)二级资质证书(含临时二级)或临时一级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以及申请之日前3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所列项目须已完成且在“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内备案)及相应项目合同书、技术服务报告复印件。合同书或技术服务报告中应能体现项目名称、起止日期、单体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不能体现上述信息的,须另由合同委托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8、(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三级资质的机构)灭火器维修技能岗位培训及职业能力评价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岗位培训及职业能力评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开展灭火器维修技能岗位培训的时间、人员、内容及实施能力评价的方式方法等,并由申请单位盖章。
9、(申请资质转换或资质升级的机构)通过资质申请许可后,在领取新资质证书时,交回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并予以注销。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材料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与变更/补发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说明: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变更的,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章程复印件。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变更的,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场所权属证明(按资质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资质证书申请补发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补发申请情况说明。
(三)资质证书续期申请材料(下列具体材料要求说明参照资质申请相关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续期申请表(系统内填写并打印);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副本;
5、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6、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7、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8、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相关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非法定代表人至现场办理申请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双面打印、复印或者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成册。全部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和制作时间。资质申请中的“申请材料”第4款从业人员材料、第6款质量管理文件材料、第7款技术服务项目材料应单独成分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上述信息及分册名称。
现场提交的全部纸质材料,应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内上传的相应材料一致。项目合同书、技术服务报告等可在系统内上传关键页。
四、办结时间
资质申请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消防安全评估一级资质复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资质证书变更、补发申请审查期限为5个工作日。
资质证书续期复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复审时限内)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电话(或投诉电话)
021-52725119
七、网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www.shhxf119.com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一网通办入口www.shanghai.gov.cn
上海市消防局
二○一九年一月
4、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十一条。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
3、《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1号)、《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2号)、《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3号)。
4、《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沪社审改[2018]1号)。
二、办理范围
(一)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将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备注:1、鉴于本市“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中“装饰装修项目”的模块尚未开通,在“装饰装修项目”模块正式开通前,对于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直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按下列第(三)、(四)条执行。
2、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再另行办理消防审核、备案手续。
3、涉及使用性质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规划工程规划许可制度施行前建设的老旧建筑,依据证明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不一致的装饰装修工程,按“改建”建设工程的流程办理。
(二)下列建设工程的行政协助征询、消防设计意见征询报市消防局窗口:
1、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0㎡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公共建筑;
3、特殊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4、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认为需要征询市级消防部门意见的其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
5、需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
备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上述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的行政协助征询、消防设计意见征询可报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
(三)下列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核可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提交预审,或直接报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6、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7、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8、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10、甲、乙类装置、储罐;
11、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上述建筑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当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300㎡,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可报工程所辖消防支队审核。
(四)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可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提交预审,或直接到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办理:
1、上述第(三)项范围外,依法需取得施工许可且建筑面积大于300㎡的装饰装修工程。
备注: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建筑面积小于300㎡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再另行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五)上述第(三)、(四)项范围内的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报市消防局窗口(消防设计备案可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提交预审);
备注:
1、“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两类。
2、“特殊类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包含建筑承重结构(但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防火设施变动、立面结构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处理活动。其中,防火设施变动主要是指防火、防烟分区和安全疏散体系发生设计变更的。
3、“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5、“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新生的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6、“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大中型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14〕43号)中的定义,“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玩具、家具、印刷、电子、塑料、物流仓储等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意见征询需提供的材料:
1、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意见征询单(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二)建设单位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消防设计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相关原始建筑、消防设施图纸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规划证明文件、房产证等)。
(三)建设单位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相关原始建筑、消防设施图纸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规划证明文件、房产证等)。
(四)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备注:1、以上第(二)、(三)项建设单位不再提交原建筑(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由消防部门核查。如经消防部门核查,无法查询到相关文书的,建设单位应提供。
2、网吧及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需提供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先设立(核准)证明文件。根据沪文广影视[2009]33号、[2014]292号文规定,文化娱乐场所涉及以下场所: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餐厅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餐厅卡拉OK包房)、游艺机房、文化游乐场。
四、办结时间
(一)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核:5个工作日(需要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二)消防设计备案:
对属于备案范围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在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平台上申请预审的,消防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信息及上传材料进行审核,预审通过的,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递交工程所辖消防机构窗口,消防机构当场出具备案收件凭证并加盖受理专用印章;预审不通过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办理。
2、在消防机构窗口直接申请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消防机构当场出具备案收件凭证并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机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建设单位重新申报。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电话(或投诉电话)
021-52725119
七、网址
上海消防网www.fire.sh.cn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一网通办入口www.shanghai.gov.cn
上海市消防局
二○一九年一月
5、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十一条。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
3、《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1号)、《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2号)、《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3号)。
4、《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沪社审改[2018]1号)。
5、应急管理部《取消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
二、办理范围
(一)新建、扩建“小型项目”按照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方式办理,消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在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综合竣工验收,由工程所辖消防支队办理。
备注:“小型项目”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建筑高度不大于24m、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
(二)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在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市消防局参加综合竣工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
2、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乙类仓库;
4、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5、经市消防局组织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工程。
(三)除(一)、(二)项范围以外,下列新建、改建(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在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工程所辖消防支队(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由市消防局)参加综合竣工验收: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建筑高度大于50m且小于等于250m的公共建筑;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的建筑;
3、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建筑;
4、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建筑;
5、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的建筑;
6、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7、设有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的建筑;
8、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750㎡的甲类仓库;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的乙类仓库;以及其它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11、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备注:上述(二)、(三)项中,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暂未纳入建设管理部门综合竣工验收管理范围的,消防部门可以单独办理消防验收。
(四)上述(二)、(三)项中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办理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在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工程所辖消防支队参加综合竣工验收(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由市消防局参加)。
备注:鉴于审批管理系统中“装饰装修项目”的模块尚未开通,建设单位可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提交预审,或直接报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办理,待模块投入运行后,应在审批管理系统上统一申请。
(五)除(二)、(三)、(四)项范围以外,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300㎡,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建设单位可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提交预审,或直接报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窗口办理(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由市消防局窗口受理)。
备注: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建筑面积小于300㎡的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不再办理。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涉及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
备注:如消防部门经查阅系统和档案无法查询到相关意见的,建设单位应提供。
3、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等内容进行核验。清单由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消防产品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采购时应选用由国家授权的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防火安全性能检验报告,供货时生产企业应出具防火安全性能产品合格证明。相关材料应装订成册,在消防检查现场备查。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应由监理或建设单位自行落实。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提供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改建建设工程提供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6、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按有关规定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竣工图纸。验收现场应将竣工图纸准备齐全,在消防检查现场备查。
7、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加盖公章);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改建建设工程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6、其它材料同办理消防验收所需材料6至9一致。
备注:以上所需材料第1至4项为必须提供,其余材料可以根据消防部门审批需要在受理后予以补齐。
四、办结时间
(一)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5个工作日;新、改、扩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2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对属于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在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上申请预审的,消防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信息及上传材料进行审核,预审通过的,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递交工程所辖消防机构窗口,消防机构当场出具备案收件凭证并加盖受理专用印章;预审不通过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办理。
2、在消防机构窗口直接申请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消防机构当场出具备案收件凭证并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机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建设单位重新申报。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电话(或投诉电话)
021-52725119
七、网址
上海消防网www.fire.sh.cn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一网通办入口www.shanghai.gov.cn
上海市消防局
二○一九年一月
6、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2、应急管理部《取消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
二、办理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指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上述场所在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开业检查手续。
申请单位可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提交预审,或直接到所辖消防机构窗口申请办理(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由市消防局受理)。
备注:“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新生的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三、办理条件
1、经营场所依法通过了消防机构消防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列为抽查对象或者依法无需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场所,要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2、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场所,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所有员工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3、制定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
6、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指场所经营使用的单位,下同);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5、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涉及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备注:1、申请单位不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2项证明文件,由消防部门通过内部核查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zscx.osta.org.cn)”(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12333sh.gov.cn)—网上办事—职业资格证书查询”)进行核查。
2、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示意图应能体现场所所在位置,场所面积、尺寸,门、窗、疏散楼梯的位置、尺寸等要素)。
消防产品清单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使用信息,由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装订成册,在消防安全检查时现场备查。
6、与其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提交与物业单位或者其它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7、网吧及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需提供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先设立(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申报单位加盖公章)。根据沪文广影视【2009】33号、【2014】292号文规定,文化娱乐场所涉及以下场所: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餐厅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餐厅卡拉OK包房)、游艺机房、文化游乐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办结时间
1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七、监督电话(或投诉电话)
021-52725119
八、网址
上海消防网www.fire.sh.cn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一网通办入口www.shanghai.gov.cn
上海市消防局
二○一九年一月
7、合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十五条。
2、应急管理部《取消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
3、《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3号)
二、办理范围
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可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手续》、《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办结时间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电话(或投诉电话)
021-52725119
七、网址
上海消防网www.fire.sh.cn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一网通办入口www.shanghai.gov.cn
上海市消防局
二○一九年一月
8、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二、办理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下列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予以终止。复核以一次为限。
2、申请人应直接至接待窗口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原《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复印件一份;
2、《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一份,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并附手机、地址等联系方式,可以提供照片、录音等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该起火灾当事人的有效证明材料。代理他人办理复核的,还应携带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单位申请复核,应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文字采用打印、手写均可,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
四、办结时间
1、上一级消防机构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复核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如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则重新组织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五、其它
1、“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任何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消防机构规定的封闭范围保护现场,未经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禁止擅自清理火灾现场,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七、监督电话(或投诉电话)
021-52725119
八、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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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
二○一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