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10.3.1条说什么场合设计疏散照明,这个疏散照明指的是“疏散照明灯”还是“疏散指示标志”,还是二者都设置呢?
一、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很明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1所说的疏散照明,并不含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否则就不会出现10..3.5条专门用来规定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原则。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 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该规范是防火规范,把应急照明限定在防火方面,消防应急照明仅包含了为了疏散提供照度的疏散照明(10.3.1条)和为了火灾时持续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而设的备用照明(10.3.3条),并且不包含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由10.1.5条可见)。
二、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该规范应急照明包含的范围大,不仅包含了消防防火方面,还包含非消防方面,该规范应急照明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3.1.2 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4、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GB50034标准中关于疏散照明条文解释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为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总结
可见GB50034标准中的疏散照明相当于GB50016规范中疏散照明加疏散指示标志;GB50034标准中的消防备用照明相当于GB50016规范中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的备用照明。
涉及到应急照明的规范繁多,术语及分类要求也不统一,希望GB5031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