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需要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017-02-15 11:50:28   浏览:32135

  哪些场所需要申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申办场所说明

  1、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按照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2005年7月27日,公法〔2005〕241号)的规定,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该项所列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2、按照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消〔2009〕34号)的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达到下列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申办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①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

  ②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饭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③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理发、美容等服务场所;

  ④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⑤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


  申办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到哪里办理?

  1、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其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2、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行政辖区内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公众聚集场所。

  3、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关于铁路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意见》(豫公通〔2013〕224号),客货列车、车站和直接为铁路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等单位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铁路沿线与铁路系统有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的权属、经营或租赁关系的单位和场所,以及与上述铁路单位、场所、货场和设施使用同一建(构)筑物、位于同一封闭内院或共用消防设施的单位或场所的的消防监督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民航机场红线图内的建筑、设施、航空器和所属单位,机场外直接为航空运营服务的油库、仓库、导航台、发射台,军民合用机场民航部分,以及与上述民航单位、场所和设施使用同一建(构)筑物、位于同一封闭内院或共用消防设施的单位或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由民航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

  不办理有哪些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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