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办[2017]129号
关于转发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现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5号)转发你们,供参照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4月19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建规字[2017]5号
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地下室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请示》(川公消办[2017]68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7.3.8条第1款规定消防电梯应层层停靠,目的是方便消防人员快速实施救援。但对于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证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尽量使该消防电梯在可到达的地下楼层层层停靠;(二)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层层停靠;(三)每部消防电梯首层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四)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7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