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4 17:43:39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702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8]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消防安全水平,深刻吸取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有效防控各类火灾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高层建筑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基本整改到位,百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基本消除,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率达到100%,消防设施功能完好率达到85%以上。到2019年底,高层建筑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等重大火灾隐患全面消除,消防设施功能完好率达到100%,消防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按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实现全覆盖,灭火救援能力显著提升。
二、全面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所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火灾隐患清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监管主体,落实整改时限、资金。对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且与基础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消防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组织建筑产权单位论证评估,2018年6月底前逐栋制定整改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整改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老旧高层住宅消防安全治理作为民生实事,对列入改造计划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落实改造所需资金。整改期间,要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禁在高层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对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高层建筑,要综合运用严格执法、挂牌督办、约谈、警示、公开曝光等手段,督促有关单位、业主及时整改。对占用消防通道和登高场地、堵塞疏散通道等问题突出的,要督促建设、管理、使用单位和业主全面清理,恢复原有功能,完善标识标牌。
三、推动完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规建设
各地要积极推动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法治建设轨道,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的安全责任;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报使用绿色通道,简化申领程序,确保受损的共用消防设施得到及时维修;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制度,每栋公共高层建筑落实1名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每栋高层住宅明确1名楼长,定期组织集中轮训,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完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地方标准,依法提高外墙外保温材料、内部装修材料、消防设施、持续供水能力等方面的安全设防等级。强化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及测绘、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
四、强化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
房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业主委员会将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服务事项和相关费用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开展定期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并按规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公安派出所要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管理区域设立固定消防安全宣传橱窗并定期更新,开展常态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临时停车管理和消防安全巡查,对占用消防通道和登高场地等行为,应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物业经营性收入依法或依照业主约定可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共用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支出。进一步压实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确保其依法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等义务,严格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住宅小区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依规履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五、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智能防控水平
各地要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运用与火灾防控工作深度融合,积极推广运用智慧用电、智慧用水、智能预警、智慧充电桩等技防措施,在高层建筑配电箱(柜)处安装智能传感器,实时监测、分析电气线路运行状况;在消防供水系统管道、阀门和末端安装压力传感器,实时监控水压、水位以及供水设备运行状态;在高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安装智慧监测装置,实时监测充电安全状况;全面推进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各设区市要在2018年底前设立统一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平台。推进城乡一体化调度指挥系统应用,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纳入“119”大集中接处警系统,充分应用移动指挥平台,实现各类信息的无缝对接,提高快速响应、科学调度和高效处置能力。
六、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各地要严格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编制完善城市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高层住宅密集区、老城区,采取大型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既有建筑改造等方法,灵活建设微型消防站,织密消防队(站)体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控制好消防站建设用地,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微型消防站根据需要设在综合性建筑物内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落实独立的功能分区。推动在住户2000户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立消防体验室。加快高层建筑周边尤其是小城镇、开发区、城郊接合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消防供水管理责任,健全维护管理机制,确保2018年底前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市政消火栓建有率、完好率均达到100%。高层建筑密集区、缺水区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应设置消防专用水池、消防车天然水源取水专用码头或引水设施。严格落实《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规模化、高精尖、实用性配置要求,增配一批举高消防车、高层供水车、消防机器人等特种装备,2019年底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配备50米以上举高车和25米以上高喷车。
七、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支持公共高层建筑和住户在2000户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联勤联训,纳入消防指挥调度系统,接受统一调派,每年与消防机构或专职消防队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演练。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消防机构应组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业队,制定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2个月的专业训练,并定期与辖区消防机构、微型消防站和其他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合成训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2018年底前组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专家组,系统研究侦察、救人、内攻等实战处置难点,破解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难题,并进一步健全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联合会商。
八、全面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各地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纳入平安市、县(市区)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通报。
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业领域涉及的高层建筑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落实群防群治责任,组织群众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和参加培训演练。进一步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履职监督机制,对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或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督查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要查清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此文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