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生缓降器(以下简称缓降器)是一种使用者靠自重以一定的速度自动下降并能往复使用的建筑火灾避难器材。作为应急逃生避难器材,缓降器在世界各国推广已有半个多世纪了,当建筑物内楼道被火焰或浓烟封锁,消防队又没赶到时,它可以帮助人们从窗口和阳台逃生。可如今它在世界各国的普及率有巨大的差异。
1、市场需求不同
缓降器不是日本人发明的,但是世界上缓降器普及率最高的是日本,这首先是市场需求导致的。日本国土狭小,平原面积又仅占国土的11%,而入口又有1.3亿,这些因素决定了日本的地价,尤其是城市的地价十分昂贵,许多公共场所的建筑和大部分住宅,没有条件在建筑物内设置两条疏散通道。
另一方面,日本又地处环太平洋地震带,地震和作为地震的次生灾害的火灾频发,国内又多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建筑物,对于身处没有第二条疏散通道的建筑物里的人们,在唯一的疏散通道无法使用时,只能借助应急避难器材逃生,于是缓降器就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了。
美国的国情不同,其人均国土面积、平原面积比日本大得多,建筑物中就连独家住宅都规定要设置两条疏散通道,发生火灾时一般不需要借助应急避难器材逃生,因此缓降器在美国就很少有市场。
其他发达国家都根据本国不同的国情,对缓降器有不同的需求,按人均计算,其需求程度一般小于日本,大于美国。
2、需求的有效性不同
要推广缓降器光有市场需求还不够,用户买得起,才能使需求有效。缓降器在日本的普及也是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开始,那时日本的经济高速成长,人们在温饱解决后,更多地考虑安全了。
十来年后,同样地窄人稠的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开始普及缓降器,因为那里的经济当时也迅速成长了。
人口密度极高,建筑物内疏散条件不佳的孟加拉国其实更需要配置缓降器,可那里许多人现在还需要解决温饱,难以顾及一旦发生火灾时的应急逃生问题。
3、法规、标准不同
与一般的民用商品不同,国家是否强制要求配置,倡导配置,对消防器材的推广的程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日本,特定场所配置缓降器等避难器材,是以国家消防法施行令的条款的形式强制要求的,也就是说,规定配置的场所不配置,就是违法。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则以官方技术标准的形式倡导配置。
可是在美国,无论国家有关部门还是美国消防协会都没有制订关于缓降器的标准,只有美国试验和材料学会为其制订了作为机械装置的标准,为完全出于自愿购买的用户提供了技术上的依据,这样缓降器在美国就应用得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