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02-25 16:00:57   来源:公安部网站   浏览:8089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消(201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局(委),文物局,北京市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文物局:

  现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2014年4月3日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刻吸取云南独克宗古城、贵州报京侗寨火灾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就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坚持政府主导。公安机关、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文物部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有关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加强对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推动名城、名镇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建立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对区域性重大隐患和屡禁不止、屡查不改的消防违法行为,提请政府牵头综合治理。

  (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城乡规划部门牵头编制消防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做好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建设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通道等用地的使用性质;将消防内容实施情况作为城乡规划检查督查的重要内容,会同公安消防、文物等部门对消防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消防设施按规划建设;对名城、名镇、名村内消防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消防设施的设置,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三)文物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文物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将消防安全列入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对文物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火灾事故加强执法督察;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四)公安消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名城、名镇、名村内的社会单位和文物建筑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组织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要求。对保护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并提请将督察结果纳入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各地争取2014年底前推动省级政府制定下发指导意见贯彻实施方案,并将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政府目标责任考评,每年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消防基础建设

  (一)科学编制消防规划。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将消防规划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规划,作为保护规划审批的必要条件。2017年底以前,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消防要求,将消防内容纳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详细规划,细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中消防内容;文物部门根据现有消防规划,编制完成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的区域性消防专项规划,并报请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详细规划、文物建筑集中分布区的区域性消防专项规划和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布局、消防供水、消防站(点)、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防火分隔、火灾危险源控制、用火用电设施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整治等内容。

  (二)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推动政府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并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202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文物部门组织实施“文物消防安全百项工程”,用3至5年时间,完成100处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心的古城、古村寨和古建筑群的消防安全工程建设。文物和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开展木结构建筑阻燃防火技术研究和文物建筑专用消防设施设备研发,鼓励应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加快推广电气火灾防控技术。

  (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2015年底以前,推动政府按照名城、名镇保护范围内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社区设消防点。100户以上的村寨建立志愿消防队,100户以下的村寨设消防点。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或建立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依托当地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类消防队伍结合保护对象特点,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三、强化火灾防控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理。名城、名镇、名村严格把控旅游开发强度与火灾防控能力的匹配程度,对核心保护范围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鼓励单位、居(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严格市场准入,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乡规划、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审批同意;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文物部门在项目批准前要提出消防安全保护性意见;对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国有文物建筑,文物部门不得同意对公众开放或开展经营性活动;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相关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照。

  (二)强化隐患整治。由于规划中消防内容不落实,导致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欠账的,提请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设改造。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文物部门应督促管理、使用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并列支专门经费予以支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查处,积极指导社会单位整改。公安消防、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非法生产经营的,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取缔;对于区域性火灾隐患突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三)落实主体责任。名城、名镇、名村内的社会单位及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落实防火检查、设施维护、宣传培训、消防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明确并落实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名村和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村寨应制定村民防火公约,推行“多户联防”制度,由村民家庭组成联防组,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轮流值班巡查,互相提醒消防安全,协助扑救初起火灾。木结构建筑连片密集区要因地制宜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防火间距等措施,防止“火烧连营”。

  (四)加强宣传培训。名城、名镇、名村结合历史和地域文化特点,将消防知识融入当地民俗文化,因地制宜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利用各种载体开展提示性消防常识宣传。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张贴防火警示标识、标牌,旅游景区向游客宣传防火安全须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定期对乡镇、街道、社区、村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街道、乡镇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定期组织居(村)民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

  (五)提高火灾扑救能力。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结合保护特点,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单位预案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尤其是大风天气和重要防火季节,加强值班巡逻,强化火灾预警响应。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定期开展“六熟悉”,掌握建筑结构、火灾特点、道路状况、水源分布等情况,并加强与志愿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联勤联训,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和文物建筑配置的室外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出水测试,寒冷地区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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