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政府专题研究审议《农村消防规定》 明确农村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2017-12-12 10:12:22   来源:黑龙江消防网   浏览:6784

  日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召开十六届九次常务会议,专题审议并通过《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讨论稿)》,齐齐哈尔滨市长李玉刚出席会议,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及市法制办、市编办等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参加会议。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董增伟副局长阐述了修订《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的必要性。他指出,"旧规"自2006年开始颁布实施,其中部分内容与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2010年修订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上位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不一致,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市农村消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防御、应对火灾及灾害事故的能力。修订"旧规",可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域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标准,进一步明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及其经费保障需要。他指出,"新规"共24条,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方针与原则、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责任以及消防行政处罚等主要内容。其中,消防安全责任制部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组织领导、消防宣传、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伍建设、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职责;消防监督管辖部分,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管辖分工;禁止性条款部分,对农村区域内柴草垛堆放、烧荒、燃放孔明灯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消防支队冯永刚支队长就"新规"的修订依据和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他指出,一是明确了要"加强消防规划制定和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督查考评,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强调了要"加强农村消防经费预算和使用",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要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预算比例。三是明确了"农村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标准及要求。四是加大了"农村地区违规用火或堆放柴草垛引发火灾的惩处",在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条增加了有关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

  李玉刚市长征求了市法制办、市编办等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强调指出,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要懂得居安思危,农村消防工作是我市安全工作的大短板,必须不断加强对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二要懂得借船出海,积极借助农村饮用水房、深水井、天然水池等构筑实用性的消防供水源,确保消防、民用两不误。三要懂得与时俱进,这也是最重要的。不能以单一的经济增长为衡量工作成绩的指标,必须要进一步明确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方向,在各个领域取得稳步提升的成绩,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而这一切,安全始终是大前提。

  经过研究讨论,会议原则同意并通过了《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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