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网上出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某领导在一个会议上的讲话,引起了争议。
“强制性规范(通用规范)不是我们应用的规范,这个更多的是我们在工程建设当中要达到的目标。
大家一定要把握好,不要把这个规范拿过来作为我们设计的依据,作为我们设计的工具,那样就错了。
我们这个(通用规范)前言里面说得也很清楚,如果你采用现行的推荐性标准,就视同你达到了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但是,我们相当的鼓励你积极采用些高水平的标,在那里面(通用规范前言)也提到。”
如何正确理解领导讲话内容呢?
一、通用规范是技术法规,不是应用规范
强制性规范(通用规范)不是我们应用的规范,这个更多的是我们在工程建设当中要达到的个目标。
强制性工程建设通用规范是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是工程建设的底线要求,是工程建设当中五大要素,采用工程技术要达到的一个最低目标,不同于我们常规应用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
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
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因此,实现通用规范规定目标要求,仅凭强制性通用规范做不了设计,还需要配套的应用规范!
二、通用规范是目标,不是设计依据
不要把这个规范拿过来作为我们设计的依据,作为我们设计的一个工具,那样就错了。
要达到通用规范的要求,就要依据相应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这也是原有强条“废而不止”的原因。
通用规范是设计达到的目标,不能直接作为设计工具,因为很多内容没有具体规定,仅凭通用规范根本没法做设计。
同样,施工过程中也是如此;通用规范规定的内容是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应达到的结果,仍然需要按现行标准达到通用规范的目标结果。
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通用规范发布实施后,现行标准中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三、现行推荐性技术标准是设计、施工依据
采用现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就视同你达到了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鼓励积极采用些高水平团标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团标标准都不能低于强制性通用规范。
需要强调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团标标准应按强制性通用规范要求及时修订或加快编制,满足工程设计、施工要求,实现通用规范的目标。
现行应用标准修订不及时跟上是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也应当执行。
实际工程中,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
因此,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目前,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