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公然伪造消防法律文书,法人被拘!

 2023-08-17 10:39:59   来源:西安消防   浏览:3307

近日

西安曲江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

大雁塔南广场大唐不夜城A地块1幢

西安曲江新区翰林餐饮店

(胖李白烧烤陕西菜)

疑似持有伪造消防许可证营业

曲江大队立即对该餐饮店

进行举报投诉核查

经现场核实发现该单位所持有的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曲消安检字[2023]第0128号)

确系伪造法律文书

举报情况属实

该文书系西安曲江新区翰林餐饮店防施工单位陕西杰龙实业有限公司为其提供

经大队执法人员初步调查

该文书系西安曲江新区翰林餐饮店

消防施工单位陕西杰龙实业有限公司

为其提供

翰林餐饮店负责人表示对其造假一事并不知情

后经与陕西杰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核证

涉假法律文书确为其违法伪造并提供

因李某某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文件印章

曲江大队将案件移交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大雁塔派出所

进一步调查处理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对李某某买卖伪造国家公文案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经调查

李某某对其伪造国家公文案的

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执行拘留

消防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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