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部地方标准明确了消防设施的报废期限及报废标准。
比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合GB 29837的规定。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时应报废;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
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砂眼”的管段应报废。
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
减压阀本体、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3应报废,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
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
a)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
b)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5%;
c)表盘破碎、表盘刻度不清晰、抗震表漏液;
d)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3,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
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1/3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
气体灭火系统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 13075、GB 13004、TSG R0004相关规定的。
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还有其他消防系统等等,非常具体的列明达到什么条件就应该报废,给使用单位及消防维保单位提供了一个很明确的指引,这部规范就是《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11/T 1620-2019,该规范于2019年3月27日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
然而仅仅实施四年后,该规范就即将废止被新规范替代,全新标准《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DB11/T 3035-2023已于2023年4月3日发布,2023年7月1日实施。新版规范的最大亮点,就是取消了原2019年版规范有关消防设施报废的规定,新版规范全文均没有提到消防设施报废的内容。
怎么一下子就取消了呢?值得深思!
来源:消防技术流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hEC8qJQ4PScMass7Dre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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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11/T 1620-2019
《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规范》DB11/T 303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