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要点汇总

 2023-05-19 15:10:11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8695

第一章建筑专业

1.1.3锂电池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如何确定?

答:锂电池厂房火灾危险性,按照《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火灾危险性确定,分类举例见该规范附录B,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特殊用房火灾危险性见《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 51377第6.2.2条的规定要求。

1.1.4甲乙类厂房外,厂房内附设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时,厂房火灾危险性如何确定?

答:除甲乙类厂房外,厂房内附设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时,其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此类设备用房所占整个厂房的比例确定,当其所占比例大于5%时,应按丙类厂房考虑防火设计要求。

1.1.7金属组装及焊接厂房使用天然气进行焊接,天然气管道在厂房内沿顶部明敷或沿柱或沿墙明敷,将厂房火灾危险性定性为丁类是否正确?

答:由于燃气作为燃料使用,而且加工件为金属(不燃烧材料),因此可以确定为丁类。

1.1.8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2第1款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其中如厂房因工艺条件竖向划分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面积是按本层的面积5%还是按整个防火分区的面积5%?

答:按整个防火分区面积5%。

1.3.1避难走道能否适用于甲、乙、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避难走道是否仅适用于地下建筑?

答:避难走道不适用于甲、乙类厂房的人员疏散。丙类厂房人员疏散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避难走道疏散;地上首层和地下建筑在确有疏散困难时,可以采用设置避难走道方式进行疏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6.4.14条的相关规定。

1.3.2厂房、仓库建筑能否采用剪刀楼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的2个安全出口?

答:不能。

1.3.3丙类厂房防火分区设置了两个安全出口,但疏散距离不满足要求,是否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疏散?

答:不能借用。

2.1如何定义两栋贴邻建筑?当两栋建筑贴邻或呈一定夹角拼接时,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答:两栋公共建筑各自独立互不相通时(结构体系、设备体系、消防疏散亦各自独立)即为两栋贴邻建筑。当两座公共建筑贴邻建设时,两建筑间距贴邻外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中关于贴邻建设的规定,其余邻近的外墙夹角与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2.1的要求。

表2.1

2.1.1

2.10独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距离建筑是否应控制防火间距?

答:独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含有顶棚和无顶棚)与其它建筑场所之间防火间距不小于6m。

3.1.5影院、礼堂、剧场候场大厅处的防火分隔墙能否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答:《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6.1.2条,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条,电影院、礼堂、剧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的防火墙不可采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和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3.1.12中小学校地下汽车库内的接送等待区,消防设计是按汽车库设计还是民用建筑的地下室设计?

答:设于地下车库内的学生接送等待区、出租车落客区、等候区,消防设计应按民用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计,与其他汽车库停车区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进行分隔,疏散人数应按1.0人/㎡计算;学生接送等待区、出租车落客区、等候区,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 m,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疏散口的直线距离可增加25%。

3.2.9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如首层楼梯间通过一室外长凹廊(有顶)或室内长走廊疏散,这一室外凹廊或室内长走廊长度和宽度是否有限制?位于建筑首层架空层内较深入位置的门厅、房间或楼梯间,其开入架空层的疏散门,是否可以认定为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位于首层开向一端有敞口的廊道上的疏散门是否需要有关于空间尺寸的规定?

答:1所谓“凹廊”超过一定深度其实就是内廊。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走廊直通室外,可以按规范的要求将走廊按扩大前室设计。也可以利用长度不超过15m的走廊直通室外,走廊两侧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开向走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前室或走廊通向室外时,前室直通室外的门净宽度或走廊的净宽度应不小于利用前室或走廊疏散的同一防火分区楼梯的最大合计宽度加上通向前室或走廊的首层实际疏散宽度的总净宽度之和计算;(见图示一、二)

图示一、二

2上述情况的疏散楼梯也可以通过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避难走道按照规范相关条款设置。避难走道的宽度应不小于规范规定的疏散走廊宽度,也不应小于通向避难走道的最大疏散门的宽度。(见图示三)

图示三

3处于建筑两个长边及以上的外墙均开敞的首层架空层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当其直通室外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时,等同于直通室外。

3.3.2直接开向室外地面或屋顶的设备机房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

答:直接开向室外地面或屋面的设备机房门(除相关规范有特殊要求外)可以采用普通门。

3.3.8室外疏散楼梯2米范围内的墙面不应设置门、窗、洞口,是否可以设置固定的防火门窗等效替代外墙?如果室外疏散楼梯与敞开外廊相连,设在室外楼梯2m范围内的走廊门、窗如何要求?

答:1室外疏散楼梯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必须开设的洞口应设置窗扇不可开启的甲级防火窗。2开向外廊的房间门、窗与外廊相连的室外疏散楼梯间距如大于6米,可设置普通门、窗(见图示一)。否则应满足室外疏散楼梯周围2.0m范围内的墙面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的要求或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窗及甲级防火门。(见图示二)

图示一

3.3.9验收时发现防火门常采用子母门,子母式的设置要求有何规定?

答: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其他场所均不宜采用子母式防火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疏散通道上采用子母式防火门时,如仅母门安装闭门器,疏散净宽度只应计入母门开启后的有效净宽度;如于子门处也安装有闭门器时,应满足两扇防火门可顺序自动关闭的要求,验收时应复核实际产品与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试验)的一致性。

4.2.3“凹槽+外廊”结构的非封闭式内天井消防如何设计?

答:当“凹槽+外廊”结构的非封闭式内天井宽度<4.0m,深度<2.5m时,执行四面围合的封闭式内天井消防要求。当“凹槽+外廊”结构的非封闭式内天井宽度≥4.0m、深度≥2.5m、天井两侧上的外窗距外廊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1.0m时,开向内天井窗可采用普通外窗,外廊可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见4.2.3图示)

图示

4.3.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3.5条,住宅防烟楼梯间前室内允许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检查门,那么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内是否允许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检查门?首层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是否允许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检查门?

答:住宅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内允许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丙级防火检查门,首层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含合用前室)、扩大封闭楼梯间允许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乙级防火检查门。住宅地下室防烟楼梯前室(含合用前室)允许开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丙级防火检查门。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前室不应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检查门。

4.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5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窗时,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是否可不限?

答:当开口部位采用自行关闭乙级防火门、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可不限。

5.3设备用房是能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与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划为同一防火分区?

答:当地下设备用房需与地下、半地下汽车库设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地下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10%,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防火隔墙与相邻汽车库部位分隔,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照汽车库防火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5.14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防火卷帘设计是否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5.3第1款规定(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答: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防火卷帘可以不执行该要求。

第二章给排水专业

1.5一栋多层厂房内同时有丙类和甲类的生产车间,如何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答:由于同等规模体积下丙类车间的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等于或大于甲类车间,除了丙类车间的建筑面积比例小于5%外,应按丙类厂房类别、厂房的总体积进行计算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1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5.2.2条,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此处灭火设施通常是指消火栓、

喷头。当屋顶消防水箱设置稳压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是否应高于所有灭火设施?

答:1一般屋顶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消火栓,不含试验消火栓、自喷系统的喷头),当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有稳压装置时,也应如此。2当屋顶消防水箱设置高度确有困难时,高位消防水箱可与局部突出屋顶的小型空调机房、暖通专业的合用机房等(为符合不计入建筑高度的辅助用房)同层设置。

3.8开闭所、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房、弱电机房等房间,是否需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第7.4.6条满足两股充实水同时达到?

答: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7.4.3条、第7.4.6条,需要满足两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

4.3丙类厂房中设置丙类中间仓库,中间仓库未设独立的防火分区。问:1)该项目自动灭火系统如何设计?2)室内外消火栓水量如何确定?

答:1因中间仓库未设独立的防火分区,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1条判别丙类厂房是否需设自动灭火系统;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2条,判别中间仓库是否需设自动灭火系统。当二者中任一个需设自动灭火系统,厂房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2该厂房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厂房总体积分别按丙类车间和丙类仓库进行计算,取大值。

第三章电气专业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1.6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如何理解?

答:当本建筑内设置变电所时,专用的供电回路应从变电所引出配电线路;当本建筑内未设变电所时,专用的供电回路应从建筑物低压总配电间引出配电线路。共用地下室的多楼栋建筑,可按每栋楼设置总配电间,楼栋内的消防用电可由本楼栋总配电间供电。设于楼栋总配电间的总配电箱的电源应由变电所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

1.4消防设备为三级负荷时,是否可采用单电源专用回路供电?

答:可以。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可以由单电源专用回路供电,不需末端切换,配电线路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第13.7.11条第1款“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请问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双电源切换箱能否跨越防火分区,跨越楼层给消防设备供电?

答:双电源切换箱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给消防设备供电,属于同一防火分区不同楼层内的消防设备,可由同一个切换箱供电。此处末端配电箱就是双电源切换箱。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10.1.6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第13.7.1条: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挡烟垂壁、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等可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供电。

1.21民用建筑内消防水泵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答:民用建筑内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第13.7.7条规定。

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1.10条第3款: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问题:(1)规范中说的电缆沟包不包括变电所电缆沟?

(2)若变电所在室外,埋地引入单体配电间,此段是否需要用矿物绝缘电缆?

(3)消防配电线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是否需要与非消防线路分别敷设在电缆沟的两侧?

答:(1)规范中说的电缆沟不包括设置在建筑物内部的变电所电缆沟。

(2)若变电所在室外,埋地引入单体配电间,消防配电线路应从建筑物内总配电间算起,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可采用普通电力电缆。

(3)不需要,但应分层敷设,且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1.2.1条规定,设置消控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系统。如消控室与门卫或设备房单独建设,此建筑疏散照明是否要采用集中控制系统?

答:如果消控室设置在未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本体内,则此建筑疏散照明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3.5消防水泵房、变配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为独立防火分区,其疏散照明是否可以不通过竖井而引自相邻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答:可以。消防水泵房、变配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非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照明电源可引自相邻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必须采用单独回路。

3.18独立设置的的室外消防泵房,配电房、发电机房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是否需要采用集中控制型?如采用集中控制型,电源是否可以取自设备房双电源配电箱专用出线回路?

答:应首先判定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应设置集中控制型。如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则可采用非集中控制型。如需设置集中控制型,电源可以取自设备房双电源配电箱专用出线回路。

3.24出屋面楼梯间的门是否设置出口标志灯?如需设置,是设疏散出口指示灯,还是安全出口指示灯?

答:应设置疏散出口指示标志。

4.4当一、二类高层住宅公共部位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住宅商业服务网点、配套用房等是否均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答:住宅商业服务网点、配套用房按高层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的要求,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6防火卷帘两侧报警总线跨越防火分区时,是否需要设置短路隔离模块?

答:报警总线如需通过防火卷帘的火灾探测器传输至另一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设备时,应在跨越防火分区处设置短路隔离模块;如仅传输至防火卷帘另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时,则不需要设置短路隔离模块。

4.8消防水箱的流量开关、湿式报警阀的压力开关、水泵出水总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应如何实现联动控制?

答:消防水箱的流量开关、湿式报警阀的压力开关、水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应作为触发信号,直接连锁启动消防水泵。同时,还应通过输入模块将流量开关动作信号、压力开关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信号上传至消防控制室。

4.15当建筑物规模不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仅局部区域设置了电动排烟窗,此电动排烟窗是否是自动排烟窗?是否需要因此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来达到联动开启的目的?如是自动排烟窗,是否可以在排烟窗附近设置烟感,现场联动排烟窗开启?

答:电动排烟窗是可通过按钮控制电动开窗机打开的自然排烟窗,自动排烟窗是由消防联动打开的自然排烟窗。项目中采用电动排烟窗仅仅是为了更方便开启,可视为是一种更高效的手动排烟窗。电动排烟窗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既无设置条件的因果关系,也无互相联动的必要性。

自动排烟窗是最便捷和最智能的自然排烟窗,它确实是需要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实现自动开启功能。但是,并不是因此需要对整个建筑进行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可以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第4.5.2条第1款,在该自动排烟窗的防烟分区内,合理设置提供开启联动信号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联动控制器即可。

4.24对于设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地下室,当任一防火分区火警时,其他防火分区的非消防电源是否需要切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否需要启动。

答:当确认火灾后,应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并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四章暖通专业

1.13.机械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自然补风口是否可不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3.3.5条中排烟风机出风口和进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风口和消防补风机、加压送风机进风口的距离是否可以不按此条要求执行?

答:服务于同一防火分区的排烟风机出口与加压送风机进风口、补风机进风口的距离要求:

(1)进风口与排烟口同一朝向且在同一个垂直线上时,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排烟口设于进风口上方;

(2)进风口与排烟口同一朝向且在同一个水平线上时: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进风口与排烟口同一朝向,但不在一个水平或垂直线上时,两者边缘最小距离可按下表:

图示

(4)进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不同朝向的墙面时:进风口设在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不同朝向的墙面内夹角大于135°时,视作同一朝向;不同朝向的墙面内夹角不大于135°时,排烟口与进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

图示

(5)进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相反的建筑立面(如南向与北向)时:两者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两者边缘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且排烟口设于进风口上方。

1.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3.4.1条及第4.6.1条,机械加压送风及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加压风井及排烟管道如何选择?

答:加压风管及排烟风管按计算风量设计。

2.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3.2条,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如何确定?是取30m和2.8倍空间净高的小值,还是取比较后的大值?

答: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2.31.机械排烟系统竖向服务高度如何确定?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第4.4.2条中“每段高度”指排烟系统服务楼层的最下面一层地面到最上一层顶板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楼层以外空间的风管高度。

3.9.加压送风管及排烟补风管上设置的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多少?

答:加压送风管及排烟补风管上设置的防火阀动作温度应为70℃,其设置部位应按相应标准要求执行。

标准全文: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3年版)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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