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回顾
2022年5月30日,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九龙路98号的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发生火灾,导致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19.25万元。
事故原因:
经综合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勘验及调查实验等工作,认定火灾的起火时间为5月30日14时至14时26分之间,起火部位位于半成品仓库(4号仓库)五层货梯东南侧纸箱堆放区域,对事故原因认定如下:
直接原因:
陈博、蒋天磊违反企业禁烟规定,在半成品仓库五层吸烟遗留火种引燃包装纸箱堆垛并蔓延扩大。
间接原因:
1.九龙灯具厂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到位,禁烟规定未能有效执行,存在违规吸烟现象。
2.九龙灯具厂原负责人朱银海、施工负责人徐春辉违法实施4号仓库的建设,其柱、梁及楼板等建筑构件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对构件耐火极限和承载力的要求,建筑本身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3.九龙灯具厂4号仓库钢制楼板的拼装焊接方式致其存在上下层贯通的缝隙,不能有效阻隔塑料制品燃烧形成的流淌火,且存在垂直的电梯井,导致火灾迅速向下蔓延;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无法控制初期火灾发展,快速形成立体燃烧。
4.九龙灯具厂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灭火和应急处置预案不掌握,从其他区域前往4号仓库参与扑救的4名员工未能及时撤离火场。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移交司法机关的人员5人:
1.陈博、蒋天磊,九龙灯具厂半成品仓库员工,违反企业禁烟规定,遗留火种引燃4号仓库5层可燃物引发火灾,对火灾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朱永平,九龙灯具厂投资人、总经理,未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未正式任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未有效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地演练、培养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朱银海,九龙灯具厂原负责人,九龙灯具厂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未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擅自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且不履行整改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马芸,九龙灯具厂员工,受总经理授权,负责企业人事、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未有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认真组织排查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未对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徐春辉,无资质施工负责人,违法组织了九龙灯具厂4号钢结构仓库的建造,无施工资质擅自承接钢结构工程,违法从业,承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议问责处理的人员10人: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10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
1.九龙灯具厂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违章建筑长期存在,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违法行为;未开展有针对性地演练、培养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刘建青,企业生产负责人,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经营中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企业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黄亚兵,企业半成品仓库负责人,岗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企业按照公司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孟河镇人民政府向新北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新北区人民政府向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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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防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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