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基本概念:
泡沫灭火系统是通过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将泡沫液与水按比例混合成泡沫混合液,再经泡沫产生装置生成泡沫,施加到着火对象上实施灭火,主要由泡沫液、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控制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组成。
按发泡倍数分为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发泡倍数:泡沫体积与形成该泡沫的泡沫混合液体积的比值。
低倍数泡沫发泡倍数低于20的灭火泡沫。是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石油化工装置区等场所的首选泡沫灭火系统。
中倍数泡沫发泡倍数为20~200的灭火泡沫。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少,多用作辅助灭火系统。
高倍数泡沫发泡倍数高于200的灭火泡沫。能迅速以全淹没或覆盖方式充满防护空间灭火。
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选择
3.2.1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低倍数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液上喷射系统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当采用液下喷射系统时,应选用氟蛋白、成膜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3当选用水成漠泡沫液时,其抗烧水平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规定的C级。
3.2.2保护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应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2当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3.2.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以及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泡沫液。
3.2.4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油罐的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专用8%型氟蛋白泡沫液;
2除油罐外的其他场所,可选用中倍数泡沫液或高倍数泡沫液;
3一般泡沫液的储存温度通常为0℃~40℃。
泡沫灭火系统类型介绍
1.全淹没系统
(1)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2)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3)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和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3)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2)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2.局部应用系统
(1)当高倍数用于扑救A类火灾或B类火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2)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厚度应由试验确定。
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二)泡沫-水喷淋系统
1.基本要求
(1)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2)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3)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4)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3)当选用水成膜泡沫液且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4)为泡沫-水雨淋系统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2.泡沫-水雨淋系统
(1)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2)泡沫-水雨淋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3)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3.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1)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m²,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m²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²)。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2)闭式泡沫-水喷淋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3)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任意4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2)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3)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²。
4)同一支管上2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
(4)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
2)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
3)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
(5)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来源:GB50151-202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