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877万元!被判3年9个月!

 2023-05-08 09:25:02   来源:天津消防   浏览:1074

2021年6月,湖南长沙公安局雨花分局圭塘派出所日常检查时,发现一家物流公司的仓库存在建筑无消防报备报建、无消防验收、电线电器老化等问题,检查人员当即下达了整改通知。

时隔1个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再次要求冷库负责人请专业电工对冷库的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做好高温防护措施,但仓库经营者甘某不以为然,未进行全面整改。

火灾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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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离安全检查仅仅过去9天,仓库出事了!
该物流公司冷冻库安放的风机在除霜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发了一场大火。此次火灾过火面积4200平方米,大量货物被毁,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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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度被检查人员要求整改安全隐患,他却不以为然。最终,被告人甘某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案件中,该仓库经营者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来源:天津消防

原文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U8A_i1ZwNA5ycl6oCkap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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