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消防产品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依据《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
4.4.5 报废
在运输、安装、使用、维修维护等过程中,因撞击、火烧、泡水(含进水)导致产品基本功能丧失,经生产厂家确认,即使进行修复,也无法恢复出厂状态的;因安装操作错误(如接线错误、超载使用等),造成主功能电路板、电源、电池部分损坏的,即便能修复,但厂家不能保证恢复出厂状态的;维修后再次异常,或维修时发现有严重缺陷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应报废。
设计寿命到期的产品应报废。
4.4.5.1 灯具类产品的最高报废年限应符合下述要求:
a)低功率灯具:5年(电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b)中功率灯具:4年(电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c)大功率灯具:4年(电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d)封闭式灯具:3年(电池/光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e)生产企业标示的报废年限低于本标准的,按生产企业标示执行。
4.4.5.2 设备类产品的最高报废年限应符合下述要求:
a)低功率设备类产品:7年(电池/开关电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b)中功率设备类产品:6年(电池/开关电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c)大功率设备类产品:5年(电池/开关电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d)封闭式设备类产品:4年(电池/开关电源不符合要求的应报废或更换);
e)生产企业标示的报废年限低于本标准的,按生产企业标示执行。
4.4.5.3 报废过程中,对电池、电路板、开关电源等有污染材料的处理,应选择有对应回收资质的单位进行。应防止报废电源流入二手市场。可将电池、电路板、开关电源等退回生产企业,接受生产企业运输指导、承担运输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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