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5037的篇章体例编排较原先GB50016有了明显的不同,不再将工业建筑单独设置篇章进行要求,而是根据要实现功能与民用建筑混编,这样的编制更加科学、方便查询。将“灭火救援设施”改为“消防救援设施”,放置在第2章基本规定中,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同时囊括了应急排烟窗、消防通信指挥等内容,内涵更加宽泛。
其中对于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要求有了较大变化。
GB50016,7.2救援场地和入口,
7.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即将废止)。
7.2.5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GB55037,2.2消防救援设施
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可以看出GB55037的要求更加细致,一是对于救援窗口的设置范围有了明显的变化,50016要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设置;55037要求除特殊要求和甲类厂房外都要设置,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按字面理解应该也需要,概莫能外。二是原要求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现要求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更合理。三是原要求每层都要设置,现要求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四是原要求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当时即有安全玻璃之争,现要求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即易于打开或破拆的安全玻璃。(根据GB 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防火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
另外,《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发布后,将废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GB55037,2.2.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本条规定针对当前楼梯间疏散伤亡较多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虽然高层建筑楼梯间都设置了通向屋面的疏散门,但大多锁闭,一旦有烟气进入楼梯间如不能及时排出,将会给上部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进攻带来很大的危险。根据烟气流动规律在顶层楼梯间设置一定面积的可开启外窗可防止烟气的积聚,以保证楼梯间有较好的疏散和救援条件。)
对于常闭式应急排烟窗,烟规GB51251,5.2.6规定,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具体的技术参数可参考T/CECS《消防排烟通风天窗》10181-2022中的有关规定(3.1术语消防通风排烟天窗,安装在建筑物排烟区域顶部或外墙上,由排烟窗框、排烟窗扇、执行机构、传动系统及控制系统等组成的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