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在北京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第426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防控组办公室负责人王大广明确表示:严禁采用硬质围挡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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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本次新闻发布会对物理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及小区门的行为表达了非常明确、清晰并且坚决的立场:严禁!这是疫情防控这么久以来,吸取了诸多惨痛教训之后的表态。有了上级如此明确、坚决地表态,相信基层社区在此类行为上会有收敛和改正。即使基层社区管理者未及时改正,民众们也有了明确的依据捍卫自己的安全通道!
虽然新闻发布会中明确对封堵消防通道等行为表示禁止,但没有介绍此类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因此,以下将为广大网友简要介绍一下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的法律依据以及封堵消防通道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为广大网友保障自己的安全通道畅通提供更充实的法律依据。
首先,《消防法》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是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根据该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且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若是基层社区管理者、小区物业管理者等等存在封堵单元门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其首先就违反了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对其处以罚款。
其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消防责任事故罪。其指的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一般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若是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前述,设置障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行为显然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若存在此类行为,导致在火灾事故发生之后,人们无法逃生或者消防救援无法及时到达,并且出现人员伤亡后果的(一般是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以上),就可以构成本罪。不过,构成本罪有一个前置性要件“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若是没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要求改正,则一般不能构成本罪。
但是,《消防法》中明确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对相关建设工程、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要在发现火灾隐患后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否则,将认定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玩忽职守罪等刑事责任。
因此,在此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应该加大对基层社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对违规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行为通知整改和取缔,进而一方面尽职尽责以避免被认定玩忽职守,另一方面,若被通知方不及时整改的也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