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5 10:05:57 作者:张指导 来源:安全合规 浏览:7570
我们通常所说的火灾事故,一般是从灾害的一种表现形式层面来说的。其实,火灾事故除了是一种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灾,也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一种法律事实。比如,在汽车行驶中因碰撞发生火灾,或者是静止状态下因自燃发生火灾的,无论是否还在汽车厂商的质保期内,都可能引发保险理赔以及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对汽车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认定,是关系到每个车主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在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需要找谁,以及做什么。
1.消防救援机构对汽车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定职权。
根据《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在火灾发生后,受损方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统计火灾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此外,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可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当然是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权,汽车火灾事故也显然属于火灾事故的范畴,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一种依职权的法定行为。
2.消防救援机构和交管部门对汽车火灾事故的权限划分。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火灾如何进行统计有关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21日公交管〔1998〕249号)中有这样一段话,被广泛作为划分消防和交管对汽车火灾事故的调查权限划分依据: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该规定,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应按交通事故统计。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燃烧,或因电气、供油系统故障,司乘人员在车内使用明火不慎、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外界明火引燃车辆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引燃车辆外泄燃油、载物,导致燃烧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统计范围,应按火灾统计。
虽然该批复实际上是对两部门或机构对火灾事故统计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实际上却充当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通常,因碰撞等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由交管部门负责,但交管部门其实也明确,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也会移交应急管理部门(含消防)进行事故调查。而车辆在静止状态发生火灾,或者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未发生交通事故)自燃起火的,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
可见,消防救援机构既有职权,也有义务对汽车火灾事故进行单独的调查处理,同时,也有协同交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义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认为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上就属于交通事故而不属于火灾事故,因此消防救援机构也无法调查处理的观点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在此不赘述。
3.汽车火灾事故给消防火调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根据前述分析,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消防救援机构无法拒绝对汽车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职责,火灾事故调查也是消防的分内之事,为何会引起困扰呢?原因在于,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和认定,仅是对起火原因进行认定,而在汽车火灾事故中,车主(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则是要将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保险理赔和民事损害赔偿的证据使用。这是造成困扰和矛盾的本质原因。在车辆自燃起火的保险理赔中,很多保险公司的事故处理系统中,会要求上传很多资料(如现场照片、保险单、事故车辆行驶证、询问笔录等),其中一项即为“第三方材料”,也就是每次车辆火灾事故时保险公司要我们出具的出警记录或认定书会上传到该栏中,方能进行下一步的保险理赔流程。
而且,在常见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有的将起火原因描述为“某电源线发生短路起火,并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但很难据此判断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甚至有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通常表述为:“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自燃、遗留火种、外来火源,不排除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此类采用排除法的表述。对此类火灾事故认定,车主等当事人很难用来实现其民事目的,因此也会对消防救援机构履职存在非议。
4.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和保险理赔之间的关系。
保险公司对汽车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内在需求是保险机构的内控机制所决定的,保险公司对起火车辆现场查勘调查起火原因系为了确定事故引烧、自燃、纵火等确定是否属于自身理赔范围,其调查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其性质是出于自身商业利益考虑的行业行为。这和消防救援机构依职权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是两码事,应区分来看。
当然,基于法定原则,只要是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撇开延伸调查不谈,消防只认定起火原因,也不涉及责任划分,更不能作为理赔依据。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调查时,应当事先对其法定职权进行相当程度的释明,并告知当事人其调查仅限于起火原因。在能够进行充分的说服引导的前提下,建议充分劝导被保险人等去和保险公司交涉,具体交涉内容应涉及双方可能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和申请司法鉴定的问题,这才是解决理赔的关键。消防救援机构当然也可以调查,而且这种调查是依职权不是依申请的,但是对于理赔没有决定性作用,或者说完全是其他司法鉴定方式可替代的。尤其是对于汽车起火这种专门领域内的火灾事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和工信部装备中心,以及汽车厂商,可能是燃油车、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更具权威的有权部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号)
各有关生产者和单位: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逾260万辆,但新能源汽车安全问题频发、备受关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关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从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5.关于汽车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的确定。
在保险理赔中,对于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相关火灾当事人进行协商;
二是相关火灾当事人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虽然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被保险人上传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但认定书并不是作为财产损失的依据。保险公司一般会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核定损失数额出具《公估报告》,该《公估报告》实质是保险公司的单方证据,如受损单位或个人认为有失公允、违背客观事实的,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在火灾事故索赔案件中,《公估报告》也可能成为火灾事故索赔案件中的重要证据。这是因为,大多数火灾案件中存在受损财产灭失、损毁的情况,且不同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存在较大分歧;而相比火灾事故索赔案件中的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保险公估机构被认为专业性更强,且处于独立第三方地位。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认《公估报告》的证明力。
当然,如果有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可以辅助当事人形成更为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对于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也有利,这也是我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无法拒绝汽车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因之一。
6.展望世界,发达国家关于汽车火灾事故是如何做的。
有则新闻值得我们借鉴:据路透社报道,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已加紧对现代汽车和起亚汽车部分车型发动机起火事件的调查,这些事件已持续六年多。换句话说,美国联邦政府的汽车安全机构在对可能是由于发动机故障引起的161起火灾进行调查和处理。现代和起亚汽车等汽车厂商也表示,将继续与NHTSA就非碰撞性发动机起火问题进行全面合作。
7.结论
消防救援机构目前对汽车火灾事故的困扰,会长期存在。但在未来,随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工信部装备中心以及汽车厂商等三方部门和机构的发展建设,相信会对汽车火灾事故进行专门的规范,届时,背负在消防火调人员身上的一块石头才会落地。
本文封面图来源:2017年5月18日江阴市璜土镇芙蓉大道与镇立路路口向东200米汽车自燃事故消防扑救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