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馆亡17人之后,长春消防发布了一条公告,消防监管或应再思考?

 2022-10-06 09:25:56   来源:靠山屯闲话   浏览:3006

10月3日傍晚,《长春消防》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公告。这则公告背后,意味着什么,怎么看?

1、长春消防的公告

关于消防行政处罚委托的公告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分工的通知》(长府发〔2022〕8号)要求,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63、64、67条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第61、62、63、64、66条规定的警告、罚款两类行政处罚,委托给公安机关行使。

特此公告。

2、靠山屯关于公告的解读

(1)亡17人的小餐馆,其消防由谁监管?这个小餐馆,其面积应该不会太大,最多几百平方吧。这样的场所,在一个城市里面比比皆是。就当前的实际来说,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管力量不可能监管这样的场所,按未改革之前的做法,这是九小场所,归属当地公安派出所监管的。改革之后,各地做法比较多样,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已经不再监管了,此类场所监管有所弱化。

(2)为啥长春消防要委托处罚?这个目前还不是非常清楚,靠山屯分析应该是和小餐馆亡17人有一定关联,在消防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合法合理地将监管任务(特别是行政处罚)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分解,是长春市政府应该考虑的事情。

(3)委托处罚的范围上有何说法?《消防法》的60、63、64、67条,基本就是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的大部分内容了,梳理一下,58、59条基本是住建部门的权限,62条本来就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权限(依治安管理处罚法),65条基本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权限。也就是相当于,这次委托的处罚范围还是很大的,并且也委托了两项最主要的处罚:罚款、警告。

(4)委托处罚之后谁承担责任?从法律规定来说,委托处罚,处罚的主体仍然是委托机关,对处罚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处罚出了问题还是消防救援机构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只是帮助干活儿。

(5)还有什么问题?长春消防委托了行政处罚之后,相当于说,长春公安机关可以依消防法这几条,以消防救援机构名义进行处罚了。问题是,公安机关去处罚哪些单位(一般想是非重点消防单位)、公安机关做这件事的责任(处罚错了当然消防担责,但没处罚出了火灾事故,那是另一回事)和动力是什么,具体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法制审核、盖章、处罚信息流转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何跟上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3、消防监管力量不足之后的解决措施对比思考

(1)发展乡镇、街道级的消防监管组织。比如各地成立的消防工作站、消防所、消防中心之类,前段时间消防局开过会的。靠山屯认为这个可能是权宜之计,因为没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的支撑,工作站、消防所、消防中心其编制何来、经费何来,执法权何来?

(2)授权执法。国家在乡镇街道一级,正在进行执法改革,也就是成立乡镇街道级综合执法机构,有执法权的行政部门可以将一部分执法权授予划转(决定权在省一级政府),以乡镇街道级的综合执法机构名义进行监管(法律后果自负)。靠山屯认为这种属于尝试性的,是方向,当然目前改革还未完全到位,乡镇街道也忙的很,在编制难增的情况下,是否有能力(有意愿)承接过多的执法任务是个有争议的事。

(3)委托执法。也就是一个行政执法单位委托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组织),但最后的法律后果还是委托单位承担,靠山屯认为这个做法是有法律支撑的,是现阶段可以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问题是,被委托者是否有积极性,两者的协调和配套措施如何落地。

(4)明确或调整消防监管执法边界。有多少人,办多少事。既然我人少无法满足这么多执法任务需要,那就通过修法明确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任务量和边界,减少执法范围和数量。或者我们要平息一下过度执法的焦虑(减少内部追责的压力),可能社会并不需要这么细密的执法监管。问题是,社会上(消防内部)会认为消防救援机构不积极作为,或者,那么多单位消防救援机构不管的话,要谁来管,总不能不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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