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与工程质量一体化融合监管,强化消防验收和消防施工过程监管的衔接联动,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升建筑工程消防质量,加快消防验收审批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检测技术要求,完善工程消防质量监管手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消防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工作,将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纳入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范围,督促指导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检测技术要求,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在施工质量过程监督中及时核查有关消防质量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尽早消除工程消防安全隐患,为竣工后一次通过消防验收创造条件。
二、明确检测技术要求
对于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节能保温材料,电线电缆等)的进场复验,现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定在相应分部工程验收前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三、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消防的工程监理、检测等技术服务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中,并直接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建筑构配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以及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工作性能参数。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所采购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消防质量或性能及时见证取样检验,并按规定报监理单位审核。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第三方检测制度,切实做好取样、送样、见证等工作;在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五)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认真开展检测活动,对所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切实发挥行业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
四、加强消防质量监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全过程监管机制,将有关单位涉及消防检测的质量行为纳入工程质量检测范围统一监管,加强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批环节的衔接联动,推动形成监管闭环。同时,要适时开展有关监督抽检行动,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行业监管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三方检测在完善工程消防质量控制和监管手段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调配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水平。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在过程质量监督和消防验收中发现的有关责任主体履职不到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材料、构配件或消防设施设备工作性能不达标,降低工程消防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将违法违规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违法违规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行业监管政策和消防技术标准宣传和培训力度,着力提升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自觉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工程消防质量的意识和能力。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见证取样检验重点项目信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