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下列情形: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存在非正常屏蔽点位,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的;
6.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处,且当场整改的;
7.灭火器材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且当场整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的20%,且当场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且当场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且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涉及门窗数量不超过3个,且当场改正的。
(六)违反《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但施工高度低于32米且当场改正的。
上述第(一)至(六)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下列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自行发现前述问题、故障,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且已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擅自停用局部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停用,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三、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消防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活动。
五、本市消防领域其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本清单规定。
六、本清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