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事关千家万户。7月8日,江苏省司法厅就《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举行专家论证会,消防、建设、法学领域多位专家围绕老房翻新、小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整场论证会长达3个小时。
老房翻新,立法标准不能松
城市更新背景下,老建筑“换代升级”提上日程。然而,老建筑改造面临历史遗留问题多、审批手续难办、消防验收难等情况,翻新、盘活经常遇到“肠梗阻”。
“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很多既有建筑改造可能很难执行下去。”江苏省设计大师、省勘察设计协会消防技术工作委员会会长李青举例说,不少上世纪八十年代老办公楼,楼梯宽度约1.2米,按照现在办公建筑标准,并不满足消防要求,这些问题是很难解决的。为此,设计师对既有建筑做很多风险评估、安全评估、更新功能性评估,改造时原则上按照现行消防规范执行;确有困难的,必须不低于原来建设时的消防规范,还必须做好补强措施。
对此,草案给予回应: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应当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且不得低于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安全工作的源头管控十分重要,立法上不能放松。”江苏省消防协会副会长葛洪正对条款修改持谨慎态度。他表示,降低门槛、放松要求,会造成大量先天性隐患,还可能给后期使用管理带来很多困扰,整改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会很高。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高提醒,条文修改要注意三个问题:“等客观条件”字眼将外延放开,这种放开是否合适?空间、结构限制怎么认定,谁来认定?消防技术要点不低于建筑物建成时的水平,是否意味着一案一制?
记者了解到,我省一些地方已有先行实践。南京去年出台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改造时可以部分执行原建筑建成时防火规范,实在不能改造的,就在设备上下功夫。
小型经营场所应禁止居住
公共安全无小事。餐饮店、理发店等小型经营场所面广量大,往往存在夹层住人、店宅一体、私拉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多地接连发生“小火亡人”事故。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三级指挥长吉祥告诉记者,很多小型经营场所安全疏散条件达不到要求,防火分隔达不到标准,也没有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有的违规住人,业主违规用火用电。一些店面还变身为群租房、门面房、生产加工作坊、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多种风险聚集的场所,加剧了风险。
为此,草案对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下、设置在地上一、二层的小型经营场所,提出消防安全要求,比如配备灭火器,设置电气线路断路器,同时禁止设置居住场所,值守人员不得超过一人等。参会专家认为,草案设立专门条款约定小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很有现实意义。
“小经营户经济能力较弱,仅凭个人自觉和能力难以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琦提出担忧。她提议,针对小型经营场所密集地区,由政府统筹完善配套公共消防设施,在社区、街道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巡逻队,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并将火灾预防纳入网格化管理。同时,相关部门对小经营户加强教育引导,最终形成政府、社会和个人联防联控的应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
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专项维修资金怎么用?谁来用?草案提出,共用建筑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县(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无限合伙人陆广文认为,从法律角度,维修资金为业主所有,民法典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现实情况中,不少小区维修资金动用,也遇到了谁来用、谁来管等后续问题。“建议立法中多考虑制度设计后衍生出来的矛盾、问题,行政部门发挥监管、督促职能,确保这笔钱用得好,用在刀刃上。”
卢琦也建议,应该明确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以及维修标准,严格监督工程和资金使用情况,保障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
疏堵结合,切忌一罚了之
草案增设多个行政处罚条款。比如,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未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不符合标准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当前,电动车充电引发的起火爆炸事故多发。据统计,去年1月至10月,全国发生电动车及其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共1.4万余起,死亡41人,受伤157人。“十三五”期间,江苏共发生电动车类火灾2191起,亡人火灾仍呈多发态势。
讨论中,不少专家提出,电动车治理既要“堵”,更要“疏”。因缺乏车棚和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进居民楼充电多为无奈之举。可以借鉴一些小区的好做法,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防止电动车进梯入户,也要给电动车提供车棚、增加建设充电桩,方便群众生活。
有专家提醒,法律责任条款设置要依据“过罚相当”原则,避免畸轻畸重,要根据实际情况,慎用“停产停业”等罚则。“关照了人性和服务,效果不比重罚差。”
此次草案也提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实行消防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对此,王太高认为,省社会信用条例明确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这一规定是否适当,还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