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佛山消防部门对一商业大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这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首次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7月1日凌晨,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顺德区大队在对一商业大厦开展“夜间”错时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关资质人员到消防控制室进行值班值守,违反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遂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整改。
同日,佛山消防部门监督人员在对禅城区一小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消防控制室只有一人值班,未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要求的每班不少于两人,且还存在消防设施维保报告未有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员签名以及维保单位公示牌未进行公示的情况,消防部门立即对负责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及消防设施维保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中山: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新规落地罚款2000元
7月1日上午,中山市横栏消防监督员在对位于环镇北路某商务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管理的消防控制室大门紧锁,无人值班,违反了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针对此情况,消防监督员对该酒店负责人进行了严厉批评,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隐患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并列举了历年火灾案例,警示其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全力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悲剧重演,最后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立即整改隐患,并依据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该酒店处处人民币2000元整的处罚。
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江门:消防控制室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新规落地罚款2000元
7月1日,江门市江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两家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的场所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这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正式施行后首次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7月1日晚,江海消防深入辖区开展“夜间”错时消防检查时,发现两家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关资质人员到消防控制室进行值班值守,违反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遂对这两家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整改。
3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该《实施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