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30 14:35:27 来源:消防事务研究所 浏览:224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各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和当前形势任务要求,虽然消防救援机构退出公安现役体制,但是公安派出所仍继续负责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接受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举报、投诉,查处村民、居民住宅区和“九小场所”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等法定职责。
近年来公安派出所因火灾事故被追责屡见不鲜,小编汇总了10起案例供消防救援、公安机关培训学习使用。
一、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
2021年6月25日,位于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的震兴武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53.7万元。
远襄派出所:
远襄派出所负责对震兴武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远襄派出所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震兴武馆整改存在的使用夹芯彩钢板、违规设置学员集体宿舍、学员集体宿舍外窗上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隐患。
追责情况:
1、付德龙,男,共青团员,柘城县公安局远襄派出所民警,负责北街村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并纠正震兴武馆使用彩钢板、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涉嫌伪造检查记录,于2021年6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因其是团员,建议将其团籍问题移交共青团组织进行处理。
2、柳天义,男,中共党员,远襄派出所所长。未认真安排部署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震兴武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失察失管。默认民警付德龙伪造检查记录。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二、衡阳1·8较大火灾事故
2022年1月8日0时27分许,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衡阳来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8人受伤,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779.5万元。
五一派出所落实消防法规政策不到位,消防日常监管不力。未按要求确定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未确定派出所消防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未对来雁医院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和纠正设在单位内的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该医院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问题没有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建议问责人员:
1、罗文龙,男,五一派出所望城路社区民警,负责社区消防工作。建议党内警告处分。
2、李欣,男,五一派出所所长。建议免职、同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三、湖南娄底6.17物流门店较大火灾事故
2020年6月17日上午9时52分,湖南省双峰县永丰街道嘉信华庭小区临街门面一物流配送门店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
消防体制改革后,该所对其承担的消防监督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抽查范围;专职消防民警2019年底转岗后没有再设消防专干;对存在消防隐患单位安全检查不立案不处罚,抽查检查情况没有向双峰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永丰街道办事处反馈、通报。
建议问责人员:
1、杜煌平,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社区警务中队中队长(三级警长)。任职期间,社区警务中队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抽查范围,双峰县一心电器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未被排查检查;未继续沿用以前的消防监督方式,对存在火灾隐患的检查对象不立案不处罚,检查情况也未通报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机构,消防检查不纳入社区警务室绩效考核。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三十四条和《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湘公通〔2011〕129号)第八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第11号令)第四条第㈠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阳群华,中共党员,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所长,分管社区警务中队。消防体制改革后,在消防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公安厅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未作修订的情况下,未能正确部署和督促社区警务中队全面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抽查范围,专职消防民警2019年底转岗后没有再设消防专干。违反《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娄底市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其向双峰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黎城县“2·19”较大火灾事故
2021年2月19日13时40分许,长治市黎城县黎侯古城2幢2-1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671964元。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承担的安全检查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县公安局黎侯派出所在消防体制改革以后,对其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相关负责人被问责。
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黎侯派出所监督检查情况:
2020年1月5日,黎侯派出所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
2020年5月18日,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黎侯派出所联合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3条,其中消防安全隐患2条,责令限期整改。
2020年10月8日,黎侯派出所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1条消防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021月2月7日,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3条隐患,要求立即整改。
建议问责人员:
1、杨建鑫,男,198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黎城县黎侯派出所副所长(第四检查组组长),负责华府社区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不深入不细致,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三十四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第11号令)第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1年12月30日,黎城县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秦志勇,男,197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黎城县黎侯派出所所长,负责所内全面工作,未能正确部属和督促对玉生池的消防监督检查,所内检查组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三十四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12月31日,黎城县纪委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五、晋江8.8较大火灾事故
2020年8月8日14时许,福建泉州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发生火灾,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贯彻落实《晋江市委办公室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委办明传〔2019〕53号)要求不到位,在开展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自建房加工厂、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重视不足,未针对事故建筑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未能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要求对事故建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且检查不严谨、不规范、不全面,未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对片区民警存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规范不严谨、督促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
建议问责人员:
1、陈余华,男,198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陈埭派出所副所长,分管西坂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经查,陈余华督促、指导、检查西坂村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西坂村作为区域性消防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开展西坂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不力,对片区民警吴春煌存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规范不严谨、督促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等问题失管失察,没有及时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在本起事故中,陈余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吴春煌,男,198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西坂村社区民警,负责西坂村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经查,吴春煌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自建房加工厂、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重视不足,未针对事故建筑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到位,督促隐患问题整改不彻底,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10日,吴春煌本人及安排辅警先后对事故建筑开展6次消防安全检查,但未能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要求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且检查不认真、不严谨、不规范,下达给企业的部分《安全检查登记表》仅载明“存在安全隐患”,未指明具体消防隐患问题,后续跟踪督促整改不力;在2020年6月10日登记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载明“无安全隐患”,未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在本起事故中,吴春煌对消防检查不到位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六、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
2021年7月24日15时4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李氏婚纱梦想城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李氏婚纱公司从业人员7人、顾客8人)、25人受伤,过火面积6200m²,直接经济损失3700余万元。
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净月大街派出所。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仅限于口头询问和提醒,对李氏婚纱梦想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力。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七、阜阳市颍州区“2021•6•22”较大火灾事故
2021年6月22日0时29分许,阜阳市颍州区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73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冯某某饮酒后在自己经营的存有易燃物品的店铺内用火不慎,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事故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三塔派出所
相关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负责辖区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未能深刻汲取阜阳市“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小火亡人”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导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开展辖区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未能有效督促整改落实,消防监督检查未形成闭环。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送省纪委监委阜阳市颍州区“6·22”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省纪委监委提出。
八、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
2020年3月23日22时9分许,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江心洲社区一店铺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经调查认定,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两轮电动自行车线路短路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店铺违规改变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所有房间外窗设置防盗窗,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事故房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将电动车停放于房间内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有关单位和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存在问题: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日常消防检查流于形式,督促、指导所辖社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建议追责人员:
1、江蛟,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教导员,中共党员,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2、徐海,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中共党员,包片江心洲社区。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对辖区“三合一”场所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鉴于其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抽调参与其他工作,建议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九、邵阳市隆回县某住宅“12·4”较大火灾事故
2021年12月4日0时8分许,邵阳市隆回县桃花坪街道辰河世家小区居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5.1万元。系住户使用炭火熏烤自用腊制品引燃覆盖在方桌上用于烤火保暖的棉质桌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暴露出桃花坪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监管不力。没有对湖南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巡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跟踪落实整改,没有发现辰河世家小区高层建筑室内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消火栓无水)。
建议追责人员:
1、廖康,身为隆回县公安局桃花坪派出所消防专干,监督指导社区民警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对“12·4”事故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由隆回县公安局对其批评教育。
2、刘爱国,身为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紫霞园社区民警,开展消防检查时工作不细不实,未有效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和对湖南华冠物业服务公司报送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跟踪落实,对“12·4”事故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由隆回县纪委对其问责,并给予诫勉。
十、浙江宁海“9·29”重大火灾事故
2019年9月29日,浙江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1人轻伤),过火总面积约1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380.4万元。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锐奇公司员工孙某松将加热后的异构烷烃混合物倒入塑料桶时,因静电放电引起可燃蒸气起火并蔓延成灾。同时,事故发生还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属地地方政府和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流于形式等间接原因。
宁海县公安局梅林街道派出所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组织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葛先平,宁海县梅林街道党工委委员、派出所所长,政务记过处分。
2、陈律明,宁海县梅林街道派出所民警,政务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