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其中需要引起我们特别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修订与上位法不符合的条款。例如,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的规定,落实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取消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等。
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并与有关改革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与消防、环保改革做好衔接,不再将获得消防许可、环保达标作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的前置条件;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部委名称变更做好衔接,修改相关部门名称;与国务院要求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改革做好衔接;与信用管理改革做好衔接等。
三是突破解决了执法实践中无证娱乐场所取缔难的问题,依据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
《办法》修订后,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再要求提供消防救援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了吗?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未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同时,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为了适应消防改革的需要,并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持一致,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时不再要求提供消防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相关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