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
用气场所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将报警信号接入单位消控室或安保值班室,有条件的,推荐报警装置与燃气进户阀门、排风装置联动;要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及输气软管等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及时更新,推广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不满足安全条件的,应停止用气。
机关单位食堂、农贸市场、商场、餐饮、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工业企业、宗教场所、金融机构等行业使用燃气的单位务必做到“三个落实、一项规范”,即: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落实燃气设施安全自查和问题整改,落实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全部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配合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指导,提高居民用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城市运行安全专委办,市级各有关单位:
1月7日中午12时10分,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办事处食堂发生垮塌,疑似食堂燃气泄漏燃爆,导致房屋倒塌。截至目前,事故现场共搜救出26人,其中死亡16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省城市运行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城运安委办〔2022〕1号),市政府主要领导、常务副市长相继作了批示,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落实,排查隐患、强化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用气主体责任,紧急行动排查隐患。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操作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
我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各地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场所要依法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协议,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操作维护,立即开展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自查表详见附件1、2);要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包括自查情况公示(详见附件3)、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手册等内容。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可向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寻求技术指导。
特别是用气场所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将报警信号接入单位消控室或安保值班室,有条件的,推荐报警装置与燃气进户阀门、排风装置联动;要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及输气软管等配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及时更新,推广使用燃气用波纹软管等防损、抗老化输气软管。不满足安全条件的,应停止用气。
二、落实供气服务义务,依法依规定期检查。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落实燃气供应服务责任,与用气单位签订供气合同,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发现隐患要书面告知并及时指导用户进行整改,对用户拒不整改的,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挂牌督办。要全面排查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餐饮场所供气的燃气设施是否存在不规范情况,对于未按规定供应燃气的,立即拆除供气企业所属设施。要制定并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手册,通过在用气场所粘贴安全用气知识、在微信公众号组织有奖竞答等各种有效方式,加大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要公布服务电话及事故抢修电话,并安排值班人员按时处置,不断提升安全服务水平和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三、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司其职消除隐患。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及任务分工的通知》(温安委〔2021〕11号)要求,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各级机关事务、市场监管、商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住建、交通运输、文广旅、应急管理、民宗、金融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附件内容对各自行业领域内使用燃气的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督促机关单位食堂、农贸市场、商场、餐饮、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工业企业、宗教场所、金融机构等行业使用燃气的单位务必做到“三个落实、一项规范”,即: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落实燃气设施安全自查和问题整改,落实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全部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配合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指导,提高居民用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于1月21日(周五)下午3时前将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附件4)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汇总。市综合执法局将按办理要求上报市政府领导,并送市安委办通报各地实施情况。
联系人:谢理达,联系电话:13738330126,电子稿和盖章扫描件请发浙政钉。
附件:1.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2.瓶装液化气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全自查表
3.非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自查公示
4.温州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
温州市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