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执法的改革尝试,在各地不断推进和落地。
把消防行政执法权转移、授权、明确给其他部门,都在探索之中。
但也有不同的声音,在最近一次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领导讲话中,也提到这点,是这么说的:
“各地区要尽快配齐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任务,不得以改革为名,层层下发,下放执法责任,对个别地区撤销市级执法队伍的错误做法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在探索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行政时,要充分考虑这项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不得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一定要给予大力支持,提高专业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
背景材料:
龙泉市赋权给乡镇街道级政府执法
近日,《龙泉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目录(2022年)》经龙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2022〕第8号),自2022年5月1日起,八都镇、安仁镇、查田镇、上垟镇、锦溪镇、小梅镇6个乡镇,在其行政区域内以属地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公安、生态环境、建设、水行政、林业、民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应急管理11个条线199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通告全文内容如下:
龙泉市赋予乡镇街道7项消防行政执法权,包括相应的检查权等。
这7项消防行政执法权是: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新规定
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办法对消防行政执法也有些新的提法:
第三十八条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可以依法将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第四十六条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目前仍然存在一些衔接上和配合上的问题。
比如公安派出所执法,一直没用的是“可以”,具体怎么个“可以”呢,是要公安部出台规定,但公安部没有具体规定。
还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执法总体思路,目前住建部门负责建筑防火的审批,但是审批之后,住建部门不再负责建筑防火的日常监管了,这就导致了住建和消防救援部门的衔接问题。
总之,消防行政执法的改革还在路上,还在探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