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市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通告搬迁合法

 2022-03-23 10:4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2498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7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洪强,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

......等20人。

以上20位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洪灿。

再审申请人丁洪强、陈月燕、陈纪均、肖淞文、李孝芬、段海波、邝运立、宁井圣、周银华、陈学聪、许甲中、李水华、袁友英、付菊花、费文冰、张荣科、牛文雄、刘伟平、刘跃进、匡香容(以下简称丁洪强等20人)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湖区政府)市场搬迁通告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9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洪强等20人以涉案北湖区市场不需要关停,北湖区政府的北政通(2018)16号《关于北湖市场、马家坪市场搬迁的通告》(以下简称16号搬迁通告)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16号搬迁通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北湖市场建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受当时设计、建设条件限制,市场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和安全风险,国务院、湖南省人民政府曾多次下达整改督办令,虽经多次整改,仍无法根本消除消防和其他安全隐患。2018年6月,湖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通过抽查发现,北湖市场仍存在十余项严重火灾隐患,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故北湖区政府作出16号搬迁通告,要求北湖市场搬迁是为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并无不当。且该通告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也符合郴州市城市体质改造的要求。一审判决驳回丁洪强等20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丁洪强等20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丁洪强等20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丁洪强、陈月燕、陈纪均、肖淞文、李孝芬、段海波、邝运立、宁井圣、周银华、陈学聪、许甲中、李水华、袁友英、付菊花、费文冰、张荣科、牛文雄、刘伟平、刘跃进、匡香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志华

审判员宋楚潇

审判员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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