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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事杂谈 | 从刚颁布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看消防“两案”办理
来源:火事杂谈作者:禅茶诗书 2019-05-07 16:29:41浏览量: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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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日前,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该《办法》,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责任事故案和失火案有了明确遵循,这对从事火调的伙伴们来说无疑是个大利好!

  一.《办法》的名称是什么?

  答:名称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

  二.《办法》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19年4月16日。

  三.该《办法》是否适用于消防机构?

  答:当然适用!《办法》第二条写到: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

  四.该《办法》所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包括消防的“两案”吗?

  答:当然包括!《办法》第三条写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五.由谁来移交“两案”?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消防移送“两案”应附哪些材料?

  答:根据《办法》第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前边已说了,包括消防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名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还能像以前那样那样马马虎虎、踢皮球吗?

  答:绝对不敢、绝对不会啦!《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的情形,经依法组织调查,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调查结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法》通过很多条款已经把以往常见的不移送、不立案、超期答复、意见分歧搁置等种种情形给统统毙掉!监察机关、检察院,那可不是吃醋的!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了什么“紧箍咒”?

  答:是的。《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其成员签名。没有签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九.相关部门不配合、甚至是“沉默对抗”怎么办?

  答:《办法》专门设立了第五章:协作机制!某些部门、某些单位想像以往那样混过去显然是不行了。

  十.《办法》的出台对火调工作将产生哪些影响?

  答:影响太大了!一是必须立即树立原因与责任并查的工作理念,只查原因不查责任不行了。二是必须立即树立调查水平就是战斗力的理念,那种稀里马虎的做法不是扛责任还是扛责任。三是必须立即树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非常透明的理念,摒弃以往那种火灾事故消防说了算的旧思维。四是火灾调查有了话语权保障,火调边缘化的时代已经终结!五是不学习、不专业、不懂法,不仅干不好工作,弄不好还会惹出官司烧到自己!

  好了,就说这10个事,剩下的自己去看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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