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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消防法实施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走向?
来源:靠山屯闲话作者:老说 2019-04-27 17:14:25浏览量: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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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新修正的消防法颁布实施。

  从法律层面,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查验收从消防机构正式转入住建。

  在操作层面,有哪些走向值得关注?

  01、住建部门面临的任务

  (1)组建审查验收机构。此前,在三定方案中,天津住建委已经有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那么省市县区各级住建部门组建相应的内设审验机构也在情理之中。

  (2)建设工程审验范围将重新划定。依据新消防法第11条,住建部应规定“特殊建设工程”,也就是要明确哪些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当前全国“放管服”大形势下,这个范围也可能会与之前不同。

  (3)划定审验标准。前不久,住建部开始征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全文强制性规范)意见,在规范制订修订计划里面,还有相关的消防设施全文强制性规范。这也意味着,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标准尺度也极有可能随着职能转移而发生变化。

  (4)制订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备案抽查办法。根据新消防法第14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住建部负责制订,新的办法中,格式、材料、时间将可能有新的规定。

  (5)制订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处罚的程序、额度、调查和执行、申诉和复议等,均会有新的规定。

  (6)明确与消防救援机构的衔接。建设工程的审验资料,移交、通气或相互衔接配合,均需要规则支持。

02、新消防法实施之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几个可能问题

  (1)法律时限。新消防法从4月23日正式实施,按法律规定,23日之后则消防救援机构已经不是法定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受理机构,也不是这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机构,没有资格再出法律文书,则之前未完成的验收、行政处罚如何继续?如部分区域住建部门尚未做好审验和处罚准备,此阶段应如何衔接,发生火灾责任归属于谁?

  (2)工程消防审验与消防监管的衔接。工程验收之后,如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审验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和住建部门的衔接保障应引起重视。

  (3)工程验收与灭火救援的衔接。尤其在消防设施的验收中,是否仍会保留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参与?建筑火灾是占比最大的一类火灾事故,建筑灭火对消防队意义重大。

  03、新消防法中涉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有关事项的改后条文

  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新修改的消防法,执法部门增加,衔接任务增多。

  相互配合好,支撑好,对消防工作的开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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