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项目批文、规划意见和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3)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防排烟、电气、工艺流程设计图,消防给水、固定灭火器配置和消防设计专篇等);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时,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暖通、空调平面图、系统图; (3)装修防火材料有关备案、认可证书; (4)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相关主要图纸资料。 2、 审核人员应对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进行现场勘察,填写《建筑工程现场勘察记录表》。 3、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按建筑、电气、消防设备、暖通等专业分工审核。由审核建筑的人员负责现场勘察。 4、 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应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 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从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7、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发出后,建审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 8、 建审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于3次。 9、 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 (1) 属于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界定)的; (2) 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 (3) 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以及施工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查的; (4) 其它重大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