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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频频爆炸!民以食为天,餐饮业可燃气体谁来管理?此地明确说法!
来源: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 2021-11-05 16:07:27浏览量: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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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和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现场

同时明确了在第九十九条第八项里明确了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可谓不重,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餐饮行业谁来监管?

可是这个行政处罚谁来执行,谁来行转刑?

执法人员蒙得是一问三不知

而可能的监管部门也一样是一问三不知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都已经入法了,但对吃极为重视的我国,这个行业的监管部门究竟是谁?

二、这个省的答复很有意思

(一)浙江编办函

函

实际上9月1日新安法实施后,已经有若干应急部门开始了对餐饮行业这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了(当然,我指的不仅是浙江)

1.就是这个回复,已经有专家,编办明确了“餐饮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全监管管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2.已经有应急的执法人员欢呼,这下子餐饮行业监管部门确定了

3.这时候,又有专家说“应急局乱作为,不是行业监管部门滥用安法的执法权”

......

(二)浙江编办函的解剖

我先来认真拆分一下这个编办的函吧。

先明确一下结论:上面一部分之中1-3的说法和做法,都错了,而且错得离谱!都是在胡说八道!

1.编办的函之中没有正面明确“餐饮行业监管部门”

2.编办的函中仅正面明确餐饮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事项

3.仅上一点之中的安装事项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即没有明确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正面明确餐饮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日常监管事宜

以上文字证据见截图,有不同意见的请认真阅读图片里的每一个字,建议复习一下汉语里的主谓宾定状补,请正确理解函的本意。

二、其它判断

1.编办的函只是针对省长批示,专门针对报警装置安装这一项工作,与其它无关

2.首先得给编办点赞,因为回复之中非常鸡贼!第二段之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明确,燃气管理的范围包括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的安排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根本没有提“安全生产”这个敏感要追究责任的关键词,以上文章之中专家和应急执法人员的判断都是基于这部分,但实际上并没有正面明确,还得说编办鸡贼!假如靠这个来说明住建部门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证据不足。

3.假如是应急厅起草的这个函的回复草稿,作为最容易背锅的综合监管部门,大白话只能表示假如再背到餐饮行业燃气这方面的锅,那是浙江应急自找的!

4.应急厅最该的请示是:关于餐饮的行业监管部门,关于餐饮行业燃气装置的监管部门。

5.应急厅还有啥机会呢?有的。针对这个函,再次致函省委编办,根据上面第3点的文字,请编办明确餐饮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餐饮行业燃气装置的监管部门。

这正是:

安全的路上总有坑,就看你会挣不会挣;

紧紧抓住关键点,就算请示师出也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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